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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

  2. 學校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要課營業稅嗎?. (9231) 更新日期:110-04-22. 學校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核非屬招商承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 ...

  3.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成年[民國94年出生者]或者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 ...

  4.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毋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5.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已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 ...

  6.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教學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實施計畫 每節新臺幣 550 元 均質化及優質化實施方案課程教學 1. 高級 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3.

  7. 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所得人應以補習班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如果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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