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依本計畫第1點規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因應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於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時以下簡稱減班休息),運用薪資差額補貼措施以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第4點第1項規定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以下簡稱減班休息勞工):(本計畫實施期間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二)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 (三)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2. 安心就業計畫. 發布單位. 就業服務組. 發布日期. 109-04-06. 更新日期. 109-04-13. 檢核日期. 112-12-18. 點閱人氣. 513. 相關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安心就業計畫-計畫規定. docx. odt. pdf. 回最上面. 回首頁.

  3.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安心就業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雲嘉南分署 (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112年7月26日南分署南字第1123204289號函 (以下簡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任 有限公司 (以下稱 公司)經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列冊通報減班休息自112年5月4日至同年6月30日。 訴願人於112年7月14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申請期間自112年5月4日至同年6月30日,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作成同意核撥112年5月4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間,共2個月計新臺幣 (下同)10,500元之處分。 惟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審核之計算方式及金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4. 按本計畫規定第1點規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因應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於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時(以下簡稱減班休息),運用薪資差額補貼措施,以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第5點規定略以「分署核發減班休息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應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以下簡稱協議薪資)之差額(以下簡稱薪資差額),依下列基準按月發給: (一) 薪資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千元以下者,補貼3千5百元。 (二) 薪資差額為7千01元以上至1萬4千元以下者,補貼7千元。 (三) 薪資差額為1萬4千01元以上者,補貼1萬1千元。

  5. 勞動部為了穩定勞工就業狀況推動安心就業計畫」,自109年3月27日起,「減班休息勞工即可開始向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提出申請勞動部表示針對減班休息勞工除了2月18日已經加碼實施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讓勞工利用減班休息期間參加訓練課程並給予訓練津貼補助現又進一步推動安心就業計畫」,並比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追溯自109年1月15日開始生效。 安心就業計畫係因應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的衝擊,由政府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給減班休息勞工,降低薪資減損對勞工生計的衝擊,協助穩定就業。

  6. 依本計畫第1點規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因應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於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時(以下簡稱減班休息),運用薪資差額補貼措施,以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第5點規定「分署核發減班休息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應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以下簡稱協議薪資)之差額(以下簡稱薪資差額),依下列基準按月發給:(一)薪資差額為7,000元以下者,補貼3,500元。 (二)薪資差額為7,001元以上至14,000元以下者,補貼7,000元。 (三)薪資差額為14,001元以上者,補貼11,000元。

  7. 111-08-12.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116500607號. 原處分書號. 111年4月18日北分署壢字第11173001213號函.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桃竹苗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111年4月18日桃分署壢字第11173001213號函 (以下簡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