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二) 112年7月1日(含)後通報減班休息:薪資差額補貼計算至112年6月30日止,例如:事業單位於112年7月1日通報減班休息,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為112年6月15日至112年8月31日,則申請薪資補貼區間為112年6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
勞動部於110年6月9日修正發布「安心就業計畫」,計畫實施期間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111年6月30日),並同步提高補貼請領月數上限至24個月,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與雇主協商
青年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登錄參加。(點我進計畫專區) 符合下列就業情形之一: 110年6月15日至9月30日間受僱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或180日(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
本部推動本計畫,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就業市場之衝擊,提供減班休息勞工部分薪資差額補貼,以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已參加就業保險,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 ...
一、領有「專案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經缺工工作之雇主僱用。. 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但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 於 ...
111-08-12.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116500607號. 原處分書號. 111年4月18日北分署壢字第11173001213號函.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桃竹苗分署 (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111年4月18日桃分署壢字第11173001213號函 (以下簡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Share to twitter.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 列印內容. 更新日期:113-02-17. 檢核日期:111-12-20. 失業認定. 臨時工作津貼. 天災臨時工作津貼. 求職交通補助金.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 跨域就業津貼. 缺工就業獎勵.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僱用安定措施.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一、實施時間: 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112年6月30日前推介媒合就業)。 二、適用資格. (一) 雇主資格: 就業保險投保之下列單位 (但不包括實施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1.民營事業單位。 2.私立學校。 3.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