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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安心就業計畫的適用對象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經與雇主協商同意減班休息實施期間達30日以上,並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的減班休息勞工,包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及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的部分工時勞工,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勞工也可以適用。 薪資差額補貼計算方式為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的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減班休息協議書所載減班休息期間的每月薪資差額的50%,按月發給,每人每月最高可領10,900元
      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248BA6582D847A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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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部於110年6月9日修正發布安心就業計畫」,計畫實施期間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111年6月30日),並同步提高補貼請領月數上限至24個月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與雇主協商

  3. 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請領說明. 一、 減班休息勞工請領資格: (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本計畫實施期間,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減班休息期間連續達30 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 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 二) 逾65 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 條第2 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二、 受理機關及申請期限: ( 一) 本計畫實施期間, 自109 年1 月15 日起至109 年12 月31日止。

  4.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安心就業計畫的適用對象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經與雇主協商同意減班休息實施期間達30日以上並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的減班休息勞工包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及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的部分工時勞工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勞工也可以適用薪資差額補貼計算方式為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的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減班休息協議書所載減班休息期間的每月薪資差額的50%按月發給每人每月最高可領10,900元

  5. special.taiwanjobs.gov.tw › internet › 2021安心就業計畫

    1 安心就業計畫主要內容是什麼勞動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因應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於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時運用薪資差額補貼措施以穩定就業

  6. 安心就業計畫. 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7 日勞動發就字第1090504772號令訂定.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於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期間(以下簡稱減班休息),運用薪資差額補貼措施,以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安心就業計畫 薪資差額補貼申請書. (黃底為必填欄位) 申請日期:110年 7 月15 日 案件編號: 申請人 姓名賈北伯. 身分證統一編號 /居留證號碼. A000000000. 聯絡電話 (公司 ) 02-8995-6399(住家 ) 02-0000-0000出 生 日期. 88年8月8日. (行動電話 )0900-000-000. 聯絡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 電 子 郵件 信箱. worker01@wda.gov.tw. 任職 單位 公司 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 基宜花金馬分署 統一編號123456789. 任職 部門 安心就業 保險證號12345678Y. 公司 電話

  8.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由政府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予減班休息勞工以協助穩定就業。 二、適用對象.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1.本計畫實施期間 (109年1月15日起至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 止),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計畫實施期間,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3.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二)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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