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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08-12.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116500607號. 原處分書號. 111年4月18日北分署壢字第11173001213號函.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桃竹苗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111年4月18日桃分署壢字第11173001213號函 (以下簡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2. 勞動部於110年6月9日修正發布安心就業計畫」,計畫實施期間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111年6月30日),並同步提高補貼請領月數上限至24個月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與雇主協商

  3. 一、目的.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就業市場之持續影響運用就業獎勵措施鼓勵青年積極尋職並穩定就業適用對象本國籍15-29歲青年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09年9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期間畢業 (以青年所持畢業證書開立日期認定)。 持教育部、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109學年度應屆畢業相關證明文件。 108年9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期間畢業,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109年6月15日 (含)後退役。 三、獎勵資格. 青年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登錄參加。 (點我進計畫專區) 符合下列就業情形之一: 110年6月15日至9月30日間受僱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或180日 (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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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目的.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由政府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予減班休息勞工以協助穩定就業。 二、適用對象. 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本計畫實施期間 (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計畫實施期間,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點我進線上申請專區)

  6. 為紓緩特定產業或職缺之缺工情形協助求才薪資達一定基準之專案缺工雇主補實人力鼓勵勞工受僱從事專案缺工工作爰辦理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措施。 貳、適用對象. 一、 勞工端: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的失業勞工,且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者: 1.失業達14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高齡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對象)。 2.失業達30日以上之一般失業勞工。 3.非自願離職。 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二)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三)經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 二、 雇主端: 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依法登記,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 (如公司、工廠等)、依人民團體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

  7. 勞動部為了穩定勞工就業狀況推動安心就業計畫」,自109年3月27日起,「減班休息勞工即可開始向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提出申請勞動部表示針對減班休息勞工除了2月18日已經加碼實施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讓勞工利用減班休息期間參加訓練課程並給予訓練津貼補助現又進一步推動安心就業計畫」,並比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追溯自109年1月15日開始生效。 安心就業計畫係因應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的衝擊,由政府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給減班休息勞工,降低薪資減損對勞工生計的衝擊,協助穩定就業。

  8. 協助在職者就業(繼續僱用、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等) 協助失業者就業(職業訓練、僱用獎助、創業協助等) 協助退休者再就業(在職64歲、聘僱45歲以上傳承經驗)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措施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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