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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要 [ 編輯] 國民旅遊卡本身除了正面標示為國民旅遊卡及Taiwan圖像文字標誌外,與其他信用卡大致相同。 不過,國民旅遊申請持用者通常為公務人員,使用目的都是為了方便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強制休假」後的旅遊花費補助,這項補助稱為「國民旅遊補助費」。 每年持用相關國民旅遊卡及適用該補助制度的人員包含了全中華民國政府的公務員、工友及公立學校的校長、專任教師兼主任、專任教師兼組長、職員 [1] ,人數約48萬名,而消費金額與政府補助金額約每年 新臺幣 76億元;若包含其他相關花費,國民旅遊卡可創造高達一年 新臺幣 100億元以上的周邊消費。

  2. 台灣個人遊.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臺灣個人遊 計劃,臺灣稱「陸客自由行」,是一個容許 大陸地區 人民持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及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以個人旅遊的方式前往 中華民國 臺灣地區 旅遊的計劃,此計畫經過雙方政府核准後實施,自2011年6月28日推行。 一般而言,只要在計劃範圍內的城市,便可經簡單的簽注手續前往臺灣地區旅遊,期間最多可逗留15天。 截止2019年7月31日,中國大陸共47個城市的居民,可以「個人遊」(自由行)身份到臺灣地區旅遊;自2019年8月1日起,中國大陸暫停47個城市大陸居民赴台個人游試點,而引發業界的省思台灣旅遊經營轉型對策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 簽發的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俗稱「大通證」)

  3. 臺灣就業金卡. 簽證便利化. 打工度假簽證. 入出境許可證. 其它簽證. 針對特定國家的簽證要求. 參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簽證政策. 5 種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維基百科 中的法律相關內容 僅供參考 ,並 不能 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 司法管轄區 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 法律聲明 。 中華民國簽證政策 根據 中華民國法律 規定,入境 中華民國 之外國人,除非另有規定,均須申請旅行目的相符之 簽證 。 未曾在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設有戶籍的 中華民國國民 亦需許可證方可入境臺灣。

  4. 國民旅遊卡本身除了正面標示為國民旅遊卡及Taiwan圖像文字標誌外,與其他信用卡大致相同。不過,國民旅遊申請持用者通常為公務人員,使用目的都是為了方便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強制休假」後的旅遊花費補助,這項補助稱為「國民旅遊補助費」。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簡稱 旅行證 ,是代替 護照 使用的 旅行證件 ,用於發給不便或不必持用護照的 中國公民 ,取代自1951年起頒發、1990年4月停止使用的 歸國證明書 [1] 。 旅行證有一年一次有效和兩年多次有效兩種版本 [2] ,一般為兩年多次出入境有效 [3] 。 發照對象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是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及其他外交部授權的駐外機關頒發給以下人員 [4] : 臨時出國護照遺失、被盜搶、損毀、過期,而急於回國的中國公民;

  6. 2 天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政策 要求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的公民需要辦理簽證、簽注或中國簽發的旅行證件方可進入 中國內地 (即不包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 澳門特別行政區 ,受 國家移民管理局 管轄的司法管轄區),但部分國家的公民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則可以免簽證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簽證政策發生過多次變化,在媒體和官方聲明中可以查閱到相關變更情況。 [1] [2] 簽證類型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分為普通簽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和公務簽證。 1989年加蓋於 美國護照 上的單次有效中國口岸簽證. 1998年 羅湖口岸 中國邊檢 簽發的單次中國口岸簽證. 2009年 中國駐伯斯總領事館 簽發的單次入境旅遊簽證,部分簽發機關(如 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 )仍在簽發此版本簽證 [3]

  7. 難民旅行證 (又名 1951年公約旅行證 或 日內瓦護照 , 英語: Refugee travel document )是由 難民 常居國政府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簽發給境內的外國難民的 旅行證件 。 難民們通常無法從他們的國籍所在國(他們尋求庇護的國家)獲得 護照 ,因此需要該旅行證來進行國際旅行。 145個簽署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 難民地位公約 》第28條及1967年1月31日《 難民地位議定書 》的國家有義務向合法居住在其領土的難民們簽發該旅行證。 [1] 難民旅行證是類似護照的本子。 其封面上寫有 英語 「Travel Document」和 法語 「Titres de Voyage」,通常亦有簽發國所使用的語言,以及公約的簽署日期(195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