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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 ...

  2. 本細則依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 第 3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

  3.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3 條.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 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4 條. 在中華民國 ...

  4.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 ...

  5.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 ...

  6. 法規名稱: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7. 本案例是針對職場上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中,騷擾別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被騷擾的人可依循的法律途徑,以及雇主或僱用人在法律上應採取的措施及應擔負的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職場上的「性騷擾」,參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的定義,包括員工在執行職務的時候,被同事或其他人帶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以及雇主以帶有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權益上的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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