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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注意哪些事項? (2227)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修繕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1.修繕費支出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列為資本支出。 2.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 3.凡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0,000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0,000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作為資本支出。 4.修繕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2.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三)111年度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本公告代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3.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稅申報程序及其相關罰則(共計9題)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為何? (2702) 更新日期:106-03-22.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須符合下列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3)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4. 善用特別扣除額省稅又利己. 更新日期:113-03-28. 申報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7 大類從瞭解它進而妥善的使用它就可以省下一筆稅款現在為您介紹如下: 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如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除者,每人可扣除207,000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207,000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5. 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 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300萬元為限(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 更多相關資訊. 十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113-04-24. 十七、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13-04-22. 十五、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單位:新臺幣元) 113-04-22.

  6.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秘笈. 買賣贈與或繼承方式將財產移轉子女何者有利. 更新日期:113-03-28. 欲移轉財產予子女時,究竟於生前以「買賣」或「贈與」之方式移轉,或於死亡後再「繼承」,何者有利? 所須負擔之相關稅負有何不同? 將財產移轉予親屬,會涉及之相關稅目,除贈與稅外,有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等;若發生繼承則涉有遺產稅 (詳如附表)。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夠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以外,就要以贈與論。

  7.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2222) 更新日期:112-09-11.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但是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2.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3.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