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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2月9日 · 因為Covid 19疫情全台戴上口罩801天終於到了進一步室內口罩解禁的一天2月20日開始室內戴口罩規定放寬部分場所與情境下仍須戴口罩請多加留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月9日表示經考量國內疫情逐漸平穩醫療量能充足且已進行跨部會溝通研議綜合評估後如疫情持續穩定可控自2月20日實施以下室內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一、於以下指定場所之室內空間須按規定全程戴口罩。 包括: (一)醫療照護機構:醫療、醫事、老人福利、長期照顧服務、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及場站。 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二、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

  2. 2022年11月28日 · 此外12月1日起室外可免戴口罩室內4個免戴口罩情況的相關規定也有所公布指揮中心考量國內疫情趨緩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情形平穩為兼顧防疫經濟及社會運作維持國內防疫量能與有效控管風險經綜合評估疫情情勢12月1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等 ...

  3. 2023年5月24日 · 於以下指定場所或運具之室內空間須按規定全程戴口罩: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四)一般護理之家。 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二、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救護車」2類地點則改列為建議佩戴口罩。 1.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2.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3.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4. 2023年4月14日 · 於以下指定場所之室內空間須按規定 全程戴口罩 。 包括: (一)醫療照護機構:醫療、醫事、老人福利、長期照顧服務、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詳如附件)。 (二)救護車。 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 (一)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二)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三)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四)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 (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觸時。 (五) 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及特定運具 (復康巴士、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校園接駁車)時。 三、其餘室內場所、室內空間,由民眾自主決定戴口罩。

  5. 2023年4月17日 · 4月17日(一) 起開始實施不再硬性規定大眾交通運輸上需要配戴口罩改為建議戴口罩。 [比較] 2023年2月20日開始實施的規定中則是到醫療院所公共運輸與特殊運具仍須配戴口罩2022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室外可免戴口罩」。 2.這波口罩新制仍須戴

  6. 2021年11月11日 · 維持現行戴口罩規定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但符合以下情形得免戴口罩: ()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1.於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時2.於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時3.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4.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 (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 5.於山林 (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6.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二)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三)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如符合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7. 2020年11月18日 · 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由地方政府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上述場所因具有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或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對象 (不認識的人)的特性有較高的感染與傳播風險因此要求進入該類場所活動的民眾佩戴口罩除了有助於防範COVID-19外對於其他各類經由飛沫空氣傳播之疾病也能發揮防護效果。 如果在上述場所內有飲食的需求,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的前提下,可在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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