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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富邦大型重機保險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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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 富邦產險 ,是一家總部設於 中華民國 臺北市 大安區 的 財產保險 公司, 富邦金融控股公司 (富邦金控)旗下 子公司 之一,為台灣第一家民營產物保險公司,同時也是目前台灣產險市佔率最高的公司。 歷史. 1961年3月17日, 霖園集團 成立 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台灣第一家民營產物保險公司。 1961年4月17日,國泰產險正式開業,總部設於 臺北市 城中區 延平南路 101號。 1962年2月,國泰產險總部遷移至臺北市城中區 南陽街 90號(國泰大樓)。 1981年,霖園集團共同創始人 蔡萬才 之長子 蔡明忠 加入國泰產險,擔任海上保險業務部代經理。 1985年3月9日,國泰產險總部遷移至臺北市 大安區 建國南路一段 237號(富邦大樓)。

    • 董事長:許金泉, 總經理:賴榮崇
    • 非上市公司
    • 1961年3月17日
  2.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 富邦產險 ,是一家總部設於 中華民國 臺北市 大安區 的 財產保險 公司, 富邦金融控股公司 (富邦金控)旗下 子公司 之一,為台灣第一家民營產物保險公司,同時也是目前台灣產險市佔率最高的公司。 歷史 [ 編輯] 1961年3月17日, 霖園集團 成立 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台灣第一家民營產物保險公司。 1961年4月17日,國泰產險正式開業,總部設於 臺北市 城中區 延平南路 101號。 1962年2月,國泰產險總部遷移至臺北市城中區 南陽街 90號(國泰大樓)。 1981年,霖園集團共同創始人 蔡萬才 之長子 蔡明忠 加入國泰產險,擔任海上保險業務部代經理。

  3. www.fubon.com. 富邦集團 是 臺灣 一個以 金融 為核心的 企業集團 ,與 國泰集團 系出同源,創始人 蔡萬才 原掌管國泰集團旗下的國泰產物保險。. 1992年蔡萬才與國泰集團分家國泰產物保險更名為 富邦產物保險 [1] ,成為富邦集團的核心企業。. 之後以富邦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語:Fubon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臺證所 : 2881 ,簡稱: 富邦金控 )是一家 臺灣 的 金融控股公司 ,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富邦產物保險 、 富邦人壽保險 、 富邦綜合證券 、富邦投資信託為核心企業。 至2022年止,金控總資產達10.59兆,為臺灣第二大金融控股公司 [1] 。 旗下營業據點總計約400處,客戶人數超過1,350萬人 [2] 。 被 台灣金融研訓院 稱為亞洲區域性銀行重點集團之一 [3] 。 歷史.

    • 基本概念
    • 保險的原則
    • 保險與賭博
    • 保險的歷史
    • 保險的分類
    • 爭論
    • 參見

    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1.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2.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3.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4.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依據合約規定,當受保人遭遇合約上詳列之意外事故或危險時,承保人同意支付規定金額之補償金,以賠償或保障受保人之損失。 當一個實體(個人,企業,或者任何類型的組織)尋求風險轉移的要約被「保險人」(又稱「承保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承諾...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又稱為「可保權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係,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又稱為「最高誠信」)保證保險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1. 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1. 保險人應該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術語、目的進行明確說明。 1.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1. 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的狀況如實告知。 1.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保證義務 1.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於行為或不作為、某種狀態存在或不存在的擔保。保證較明確的一種是保險合同上明確規定的保證,比如盜竊險中保證安裝防盜門、人身保險中駕駛車輛必須有有效的駕駛證;不需明確的保證稱為默示保證,如海上保險中,投保人默示保證適航能力、不改變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於保證條款對被保險人限制十分嚴格,所以各國法律都限制保險人使用默示保證,只有一些約定俗成的事項成為默示保證。 1. 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 1. 棄權是當事人放棄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例如投保人明確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足以影響承保,保險人卻保持沉默並收取了保險費,這時構成保險人放棄了拒保權。再如保險事故發生,受益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不索賠,構成受益人放棄主張保險金的權利。 2.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經放棄某種權利,就不得...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有人[誰?]認為保險是一種在保險期間進行的賭博[誰?](比較明顯的如道德風險)。保險公司賭你和你的財產將不發生損失,而你拿保險所不同的是拿給保險公司錢時可能並不期待發生事故,而你賭馬時卻期待你所押的馬能夠勝出。因為每個人並不期待自己死亡、殘疾或者發生疾病,而且保險公司通常把財產損失的一部分讓被保險人承擔(此即為自負額)。但這中間仍有不同,因為賭博是用確定的賭金來獲得不確定的鉅額報酬,但保險是用確定的保費來避免不確定的損失,兩者基本是背道而馳的。 保險和賭博很容易被混淆。其區別在兩個方面。首先賭博創造了一個新的投機風險,而保險只是處理一個已經存在的風險的技術手段。其二,賭博一方的損失是另一方的收益;而保險合約的雙方都不能由於損失得到更多的收益。所以賭博的雙方都希望另一方有損失;而保險合約的雙方...

    保險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澤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澤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

    海上保險

    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經過大規模的殖民掠奪,英國日益發展成為占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大英帝國,為英國商人開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制度也隨之產生。十七世紀中葉,愛德華·勞埃德在泰晤士河畔開設了"勞合咖啡館",成為人們交換航運信息,購買保險及交談商業新聞的場所。隨後在咖啡館開辦保險業務。1969年勞合咖啡館遷至倫敦金融中心,成為現在的勞合社的前身。1801年,一 些外國商人在廣州聯合組織了一個臨時保險協會,對每艘船所載貨物提供保險,承保限額為1.2萬銀元。這是外商在華經營海上保險業務的開始。隨後,一些印度加爾各答的保險機構也在廣州設立代理處。

    火災保險

    現行火災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個人保險,經營房屋火災保險,出現了第一家專營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火災保險公司逐漸增多,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按保險標的

    1. 財產保險是以各種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物質財產或者物質財產利益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1.1. 火災保險是承保陸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基本上處於靜止狀態下的財產,比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災引起的損失。 1.2. 海上保險實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它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一種保險,保險人對海上危險引起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1.3. 貨物運輸保險是除了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承保內陸、江河、沿海以及航空運輸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損失。 1.4. 各種運輸工具保險主要承保各種運輸工具在行駛和停放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失。主要險種包括 1.4.1. 汽車保險承保各種汽車車身損失及第三者責任。 1.4.2. 航空保險承保各種客機和運輸飛機的飛機機身、第三者責任、旅客責任的保險。 1.4.3. 船舶保險承保各類海上船舶(客輪、貨輪、油輪、貨櫃船、躉船、拖駁、遊艇和漁船)的船殼、船上機器、導航設備、家具、物料及給養、燃油等,還可以加保與其他船舶碰撞而需免除的法律責任。 1.4.4. 鐵路車輛保險承保鐵路機車的任何(包括財產和責任)損失。 1...

    按保險性質

    1. 消費型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在某固定時期內,對被保險標的(人或物)的安全進行投保,如被保險標的在約定期內發生損失,則保險人需對投保人進行賠付,若被保險標的在約定期內完好無損,則投保人所投保的保費歸保險人所有。這種保險常見於短期的人身傷害保險,定期的貴重財產保險,如航空意外險,汽車保險等。 1. 投資型保險:這種保險常常表現為人壽保險,其本質屬於一種帶有輕微保障功能的理財產品。由於其利潤豐厚,又屬非剛性保險需求,是目前商業保險中,保險人最熱衷推銷的險種。而缺乏保險知識的大眾,往往會貪圖,以自己幻想的情況作為對這種險種的價值判斷,常受到保險代理人的慫恿鼓動,聽信保險代理人對保障和收益誇大的口頭承諾,甚至是欺騙,而購買了若干不適合的保險產品,最終導致上當受騙,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保險公司專業的精算師團隊設計的投資型保險是盡大可能地保障保險公司利益,因此投保人妄圖從這種產品中獲益的可能性極低。待日後才發現所能獲得的保障極其有限時,則悔之已晚。

    人壽保險和儲蓄

    某些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了現金價值,如果保險合同退保的話,投保人可以拿到該價值,或者可以透過保單借款得到該價值。有些保險單,比如年金保險或者基金型保險單,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作為金融工具用來聚集或者清算財產,參見人壽保險。 在許多國家,像美國和英國,稅法規定這些現金價值所得的利息在某種情況下不應徵稅。這種規定導致了人壽保險成為並被當做儲蓄的避稅手段,如果早亡的情況發生的話。 中國的稅法並沒有明確這一點,但是通常未見對保險金所得徵稅。

    保險條款的通俗化

    保險條款裡面含有許多專業術語和法律條文,導致許多非業內人士閱讀和理解十分艱難。保險單內容也很複雜,很多客戶可能不能理解保險單規定的所有的費用、規定和保險責任。結果,人們可能購買了他們並不想要的保險。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了關於保險單內容至少應包含的標準條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如何宣傳和銷售保險。 客戶雖然可以透過保險經紀人購買保險,經紀人會給客戶一些關於購買什麼樣的保險以及保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範。 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霸王條款」

    200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對中國保險業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做了點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它們是: 1. 隨心所欲調費率 單方變更不協商 2. 理賠扣除互助款 只講利益無信譽 3. 文字口頭雙限制 住院津貼難求償 4. 理賠須知事後給 自我免責無效力 5. 單方規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賠 6. 任意設免賠率 轉嫁經營風險 7. 殘車折歸投保人 加重消費者責任 8. 規定管轄法院限制投保人選擇 9. 降低施救費用的法定最高限額 10. 任意設置拒賠及合同解除條款 有保險業內資深人士指出,第1條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保險人調整費率的行為提前告知投保人並且宣告對方有機會解除保險合同的,調整費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條不屬於霸王條款。例如第2條理賠扣除互助款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因為醫療費用報銷型健康保险,不允許投保人因此獲利。第6、9條對於免賠額(率)和賠付最高限額的規定,是保險人經常採用的風險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風險,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第8條關於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轄原則...

    保險業監管局,香港專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的規管機構,前身為保險業監理處
  6. 泰安產物保險,簡稱泰安產險,為台灣的產物保險公司,總公司位於台北市 中山區長春路145號的泰安產險大樓。 歷史 [編輯]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於1961年5月1日成立,由當時台灣仕紳、醫師與企業家共同集資組成,為台灣最早成立之民營產物保險公司之一。 1961年泰安產險總公司原位於台北市館前路的 ...

  7.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 富邦人壽 、 富壽 ,是一家總部設於 中華民國 臺北市 松山區 的 人壽保險 公司,為 富邦金融控股公司 (富邦金控)旗下 子公司 之一。 歷史 [ 編輯] 富邦承德大樓. 1987年, 安泰人壽 成立「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1993年, 富邦集團 成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安泰人壽以約77億美元代價把旗下全球人壽業務和金融服務業務——即Aetna International和Aetna Financial Services——出售給荷蘭國際集團( ING )。 2000年7月,安泰人壽合併「美商喬治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公司全名未改,品牌改為「 ING安泰人壽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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