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 條.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 ...

  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以下簡稱集團資本適足率):指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除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二、集團合格資本淨額: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與依其持股比率計算各子公司之合格資本之合計數額(集團合格資本總額)減除第四條所規定之扣除金額。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指金融控股公司普通股、特別股、次順位債券、預收資本、公積、累積盈虧、及其他權益之合計數額減除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庫藏股後之餘額。 四、前款所稱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金融控股公司、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不得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子公司或投資事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3.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比率):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 二、普通股權益比率: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比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四、資本適足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指第五條所定最低資本適足比率加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應額外提列數之合計。 六、槓桿比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暴險總額。 七、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 八、第一類資本淨額: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及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

  4.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第 4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3 條.

  5.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任一非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第一款適用較高持股比率者外,其投資金額合計未逾下列限額,且金融 ...

  6. 第 1 條.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並確保客戶權益,特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 ...

  7.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投資應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 二、聲明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