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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 ...

  2. 第 41 條.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 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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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法設立或登記,具照顧服務、專業服務或照顧管理服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特約後,成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整中心),辦理照顧計畫擬訂、服務連結、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及其他管理事項。. 前項照顧 ...

  5.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

  6. 本標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應置業務負責人一人,綜理長照業務,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 前項業務負責人,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 ...

  7.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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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閔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