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原產地規則的主要的判斷依據為 (1)完全由原產地生產或取得;或 (2)商品實質轉型。 台商目前較多關注在商品是否在新的製造國可達成商品實質轉型,一般而言,判斷標準包含: (1)稅則號別變更、 (2)附加價值百分比法、 (3)重要製程。 丁傳倫進一步提到,觀察近期的查核趨勢,美國海關已加強查核力道,嚴格防堵中國製品以“洗產地”來規避關稅。 因此,除了要能符合生產國之原產地規則以取得原產地證明,該產證能否被進口國所接受、進口品能否通過進口國之產地檢驗標準更是至關重要。 以美國為例,為避免中國製品透過第三地轉運或於第三地進行簡易加工,即試圖更改產地來源以規避美國的高關稅,進口商被要求應正確了解美國原產地的適用規則,並要求其供應商配合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B.實質轉型: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 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A)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i.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 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ii.
貨物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其實質轉型係指下列情形: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者。 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 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貨物之生產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50%者。 與我國簽訂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所定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之。 臺巴(巴拿馬) 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認定基準
各項實質轉型認定 基準 實體規範 輔助 性 原則 吸收與 累積條 款 微量 特定材料界定 轉運條款 程序規範 程序 性 規定 申請適用優惠待遇 規定 與 進出口 方義 務 原產地查證與決定 CPTPP ROO 章節架構 - 附件 附件 3A- 其他安排 附件 3B- 申請 本協定下 優惠關稅待遇之原產地 證明 藥品之最低資料要 求 附件 3C- 微量條款之例 外 附件 3D-PSR (PRODUCT-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特定貨品 原 產地規則 ) 一、貨品原產地認定 準則 CPTPP 第 3.2 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貨品,則為原產貨品
倘若出口的貨品原料與製程非上述2者,生產涉及多國,但在台灣境內製造加工為商品,只要符合以下3者中的其中1項,即符合實質轉型條件: •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也就是最後成品的稅則號列6位碼,只要任何一個數字與進口的材料不同,就是實質轉型。
不認定為實質轉型,故該 產品須以進口時所標示之 原產地為標示(如:澳 洲)。 (2)惟若該燕麥粒經蒸煮、壓 輾、乾燥等加工程序,製 成即食燕麥片,則屬實質 轉型,故該產品可依其實 Q7進口燕麥粒(原產地為澳 洲)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 麥片,是否認定為實質轉
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依據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 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 項規定。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 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