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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54 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第 55 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者。

  2.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第 19 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3. 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4. 第 4 條. 營造業非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 第 5 條. 營造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等。. 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廠字樣;屬公司組織者,其名 稱應標示營造字樣。. 第 6 條. 設立 ...

  5. 當舖業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應檢附停業申請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復業前亦同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6. 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7.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第 55 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