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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之負責人規定如左公司組織: (一) 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 之有限公司為董事。 (二) 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三)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得為 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 二、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三、獨資組織:為資本主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其他組織: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五、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經該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 。 六、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 但經總 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2. 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不得僱用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具學生身分者為舞伴或服務生;僱 用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 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變更登記外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合夥契約副本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備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變 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4. 前項不同分界點應分別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但屬同一建築基地同一用電場所名稱及同一負責人之分界點不在此限

  5.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司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6.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申請書。.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資本額證明文件。.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 ...

  7.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