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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之負責人規定如左: 一、公司組織: (一) 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 之有限公司為董事。 (二) 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三)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得為 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 二、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三、獨資組織:為資本主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其他組織: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五、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經該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 。 六、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 但經總 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僱用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具學生身分者為舞伴或服務生;僱 用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變更登記外,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合夥契約副本,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備。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變 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前項不同分界點應分別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但屬同一建築基地、同一用電場所名稱及同一負責人之分界點,不在此限。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司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