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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26日晚,台北市卫生局收到医院通报称,有6人在台北市信义区一家名为“宝林茶室”的素食餐厅用餐后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 2024年3月28日晚,台湾卫生福利部门表示,死者体内检出有毒物质“米酵菌酸”成分。

  2. 宝林茶室是台北市信义区的一家素食餐厅。 2024年3月,台北市卫生局收到医院通报称,有6人在宝林茶室用餐后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人死亡。 4月29日,事件再增1例死亡,已造成4人死亡,仍有2人住院治疗中。

    • 临床表现
    • 检查
    • 治疗
    • 相关疾病

    根据病因不同可有不同的临床表现。

    1.胃肠型食物中毒

    胃肠型食物中毒多见于气温较高、细菌易在食物中生长繁殖的夏秋季节,以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胃肠炎症状为主要特征。

    2.葡萄球菌性食物中毒

    是由于进食被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所产生的肠毒素所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引起葡萄菌性食物中毒的常见食品主要有淀粉类(如剩饭、粥、米面等)、牛乳及乳制品、鱼肉、蛋类等,被污染的食物在室温20~22℃搁置5小时以上时,病菌大量繁殖并产生肠毒素,此毒素耐热力很强,经加热煮沸30分钟,仍可保持其毒力而致病。该病以夏秋二季为多。

    3.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

    1.细菌培养

    应取可疑食物、呕吐物和粪便作细菌培养。

    2.细菌学、血清学检验

    根据不同病因做相应的细菌学、血清学检验。

    3.血培养

    重症患者血培养,留取早期及病后二周的双份血清与培养分离所得可疑细菌进行血清凝集试验,双份血清凝集效价递增者有诊断价值。可疑时,尤其是怀疑细菌毒素中毒者,可做动物试验,以检测细菌毒素的存在。

    1.一般治疗

    卧床休息,早期饮食应为易消化的流质或半流质饮食,病情好转后可恢复正常饮食。沙门菌食物中毒应床边隔离。

    2.对症治疗

    呕吐、腹痛明显者,可口服丙胺太林(普鲁本辛)或皮下注射阿托品,亦可注射山莨菪碱。能进食者应给予口服补液。剧烈呕吐不能进食或腹泻频繁者,给予糖盐水静滴。出现酸中毒酌情补充5%碳酸氢钠注射液或11.2%乳酸钠溶液。脱水严重甚至休克者,应积极补液,保持电解质平衡及给予抗休克处理。

    3.抗菌治疗

    一般可不用抗菌药物。伴有高热的严重患者,可按不同的病原菌选用抗菌药物。如沙门菌、副溶血弧菌可选用喹诺酮类抗生素。

    1.变形杆菌食物中毒

    2.葡萄球菌性食物中毒

    3.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

    4.变形杆菌食物中毒

  3. 1 简介. 2 病因. 3 症状. 4 报道. 5 检查与治疗. 检查. 治疗. 6 鉴别与预防. 鉴别. 预防. 7 相关新闻. 简介. 播报. 编辑. 疾病名称:真菌性食物中毒. 所属部位:全身. 就诊科室:消化内科,急诊科. 症状体征: 头痛 昏迷 瞳孔异常 腹泻 恶心 与 呕吐 胸痛 便血 腹痛. 病因. 播报. 编辑. 引起中毒的食物. 主要是 谷物 、 油料 或植物储存过程中生霉,未经适当处理即作食料,或是已做好的食物放久发霉变质误食引起,也有的是在制作发酵食品时被有毒真菌污染或误用有毒真菌株。

  4. 胃肠型食物中毒多见于气温较高、细菌易在食物中生长繁殖的夏秋季节,以恶心、呕吐、腹痛、 腹泻 等急性 胃肠炎 症状为主要特征。 外文名. food poisoning of gastrointestinal type. 就诊科室. 急诊科. 常见病因. 进食被细菌或细菌毒素所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 常见症状. 中、上腹持续性或阵发性绞痛、呕吐、腹泻等. 目录. 1 病因. 2 临床表现. 3 检查. 4 诊断. 5 治疗. 6 预防. 病因. 播报. 编辑. 引起胃肠型 食物中毒 的细菌很多,常见的有: 1.沙门菌属. 以鼠 伤寒 沙门菌、 肠炎 沙门菌、鸭沙门菌和猪 霍乱 沙门菌较为多见。 多种家畜、家禽、鱼类、飞鸟、鼠类及野生动物的肠腔及内脏中能查到此类细菌。

  5. 常见症状. 起病急,恶心、呕吐,中上腹痉挛疼痛,腹泻. 相关视频. 查看全部. 目录. 1 病因. 2 临床表现. 3 检查. 4 诊断. 5 鉴别诊断. 6 并发症. 7 治疗. 8 预后. 9 预防. 病因. 播报. 编辑. 葡萄球菌属细球菌科,为球形或椭圆形,革兰阳性细菌。 该毒素有八个血清型即AB,C1,C2,C3D,E和F。 同一菌株能产生两型或以上的肠毒素,但常以一种类型毒素为主。 A型与E型、B型与C型之间,分别有交叉免疫存在。

  6.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 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