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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13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更新日期:113-04-09.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 ...

  2. 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 欠稅人死亡所欠稅捐是否可以註銷?. (0212) 更新日期:111-01-06. 可就欠稅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分為下列2種情形:. (1欠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可以註銷 ...

  3. 3415 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若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應否併計遺產課稅?. 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

  4. 更新日期:112-04-27. 下面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 ...

  5.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6. 3202 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更新日期:113-01-03.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7.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