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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更新日期:113-04-09.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 ...
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 欠稅人死亡,所欠稅捐是否可以註銷?. (0212) 更新日期:111-01-06. 可就欠稅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分為下列2種情形:. (1)欠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可以註銷 ...
3415 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若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應否併計遺產課稅?. 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
更新日期:112-04-27. 下面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3202 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更新日期:113-01-03.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