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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失業認定事件,不服本署所屬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110 年 10 月 7 日中分署中字第 1103102810 號函 ,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者。 」,復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2.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失業認定事件,不服本署所屬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中彰投分署)112年2月20日中分署就字第1122400545號(訴願書誤繕為第11224005457號)函 (以下簡稱系爭函文),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 ...

  3. www.wda.gov.tw › News_Content失業認定事件

    106-08-16.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不受理.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失業認定事件,不服本署所屬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4年11月13日中分署中字第1043101328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4. 失智者就業. 近年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全台失智症人口也逐年增加,各身心障礙人口中以失智症人口成長最快。. 為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家庭的衝擊,衛生福利部於102 年 8 月公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2014-2016 年),推動國家級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勞動部係 ...

  5. 事 實. 查本件訴願人前於98年12月16日持臺北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出具其與雇主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之味公司)98年3月20日勞資爭議協調會紀錄,向原處分機關所屬板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該勞資爭議協調會 ...

  6.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失業 (再)認定事件,不服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3年11月28日北分署諮字第1030052384號函 (以下簡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者。

  7. 事 實. 緣訴願人於112年2月3日至原處分機關永康就業中心(以下簡稱永康中心)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永康中心前於112年1月4日依法完成失業認定後,於同日開立OO公司之助理工程師職缺之介紹卡,惟訴願人未於規定7日內(即112年1月11日)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