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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6月1日 · 在新加坡申请专利你需要了解的. 2022-06-01 19:39. 发布于:新加坡. 新加坡知识产权署(IPOS)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官费表,自2022年5月26日之后,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以及地理标志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相关的成本都将有所改变,其中大部分项目价格上涨。 一.专利方面. 1.提交 专利申请 的费用增长约 6% ,从160新币增加到 170新币 ; 2.请求 专利检索报告或补充检索报告 的费用增加 5% ,从1650新币增加到 1735新币; 3.要求提供 审查报告 的费用增长 5% ,从1350新币增加到 1420 ; 4. 授予专利 的成本上涨 5% ,从200新币增加到 210新币 ; 5.年费增长:

  2. 2020年6月8日 · l 申请方式. 根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可在国内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6个月)向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专利,可主张优先权。 l 专利代理. 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关于专利代理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大陆地区接受专利委托的主体是“专利代理机构”,而中国台湾地区接受专利委托的主体则是“专利代理人”。 l审查程序和流程. a. 发明专利采用请求审查制,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形式审查制,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依职权审查制;

  3. 2021年6月16日 · 2021-06-16 18:00. 本文由七星天整理。 如需使用请与我公司联系获取授权,并注明出处。 根据美国的专利制度,我们在递交一件美国申请之后,可以以此作为母案,递交后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 )。 常见的后续申请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 )、续案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部分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1]。 在美国专利申请的体系中,这三种后续申请是有明确区别的,但往往由于其过于复杂,使得申请人有时会感到迷惑。 这三类申请究竟有什么区别,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我们在这里来一一介绍一下。 递交时的差异和共同点.

  4. 2022年9月19日 · 技术交底书是专利挖掘工作形成的重要成果是发明人将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清楚完整地呈现给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专利部门的文件技术交底书记载了具体的发明创造内容是企业专利部门评判发明创造是否合适进行专利申请的基础也是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基础。 技术交底书的作用? 梳理撰写技术交底书,对于发明人按照专利工作的相关要求重新审视其技术创新成果来说十分重要。 发明人的业务专长在于相关技术的研发,即便其对申请专利十分熟悉,也很难进准确把握好专利申请乃至专利布局这样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的度。 因此,有必要根据撰写技术交底书的规范要求引导发明人对其发明创新进行系统化、结构化的梳理和归纳提炼。 技术交底书的阅读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另一类是公司内部进行提案材料审核的专利工程师。

  5. 2020年4月8日 · 随着中国企业日益壮大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公司不仅会递交中国国内的专利申请,也会将目光放在海外,尤其是向美国等国家递交专利申请,从而完善自身的专利布局,来保护公司的核心技术。 根据美国法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美国专利需要递交多种文件。 有些文件由代理人准备即可,但是还有一些文件是需要由发明人或申请人签署的。 在需要签署的文件中,比较常见的包括以下三种: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POA),转让协议(Assignment),以及宣誓或声明(Oath or Declaration)。 本文将向大家介绍POA和Assignment。 Oath or Declaration更为复杂,将在下一篇介绍。

  6. 2021年1月18日 · 2021-01-18 18:04. 法 律 视 界. 很多申请人在遇到“是否需要在中国香港寻求专利保护”这一问题时,有些疑惑不解。 而针对此疑惑,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回答是:即使申请人已在世界其他地方或在中国内地其他地方/ 地区申请专利,但此专利在中国香港不会自动获得保护。 简单来说,香港虽然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但不对中国专利自动提供保护。 因此,如果想要在香港享有保护,中国专利需要在香港另外申请注册。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香港专利申请及其备案的情况。 根据香港的《专利条例》 [1]与《注册外观条例》 [2]规定,香港专利类型分为三种,即标准专利、短期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

  7. 2021年10月9日 · 在本文中,我们将简单介绍四种常见的美国专利申请OA类型: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Non-final OA、Final OA和Advisory Action,以及这些OA的应对策略,希望对各位申请人有帮助。 在了解OA类型之前,我们可以先简单了解美国OA下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35 U.S. Code (USC):美国专利法,包括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Leahy-Smith 美国发明法案,即AIA); 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CFR):联邦法规,涉及专利,商标和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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