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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 恢復視力。 防止便秘。 利尿。 改善過敏體質. 壯陽。 強精。 減輕過敏性皮膚病。 治失眠。 防止貧血。 降血. 壓。 改善血濁。 清血。 調整內分泌。 防止更年期的提早。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 降肝。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消滯。 降肝火。 改善喉嚨發炎。 祛痰止喘。 消腫止痛。 消除心律不整。 解毒。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2. 所有條文. 一、本規範係針對市售「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 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 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二種類別加. 以規範: (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 ,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 」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 他形容詞句做「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1.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 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 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 過表1第二欄所示之量。 2.液體食品標示表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

  3.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二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應遵行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反式脂肪):指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之總和。 (二)碳水化合物:即醣類,指總碳水化合物。 (三)糖: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四)膳食纖維: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三個以上單醣聚合之. 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 (五)營養宣稱: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 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性質。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由上. 至下依序提供以下文字記載或內容: (一)「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0公克(或毫升、顆、粒、錠) 、本包裝(含)0份。

  4. 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附表二規定辦理。. 肆、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原則. 一、標示位置:標示於產品正面(主展示面)包裝上任何位置。. 二、標示項目,下列(一)至(三)皆可:. (一)熱量。. (二)熱量、飽和脂肪、糖、鈉。. (三)熱量、飽和脂肪 ...

  5. 之醫師。 (2)醫師條件: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 2.適應症: (1)原發性心肌症(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 (2)缺血(冠狀動脈阻塞)性心臟病,合併大範圍心肌梗塞所導致之. 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或心臟嚴重缺氧而無法以傳. 統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治療者。 (3)瓣膜性疾病導致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但無法以瓣. 膜置換手術矯正者。 3.檢附文件: (1)事前審查項目申請書。 (2)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實施心臟移植手術個案診斷紀錄表。 (二)骨髓移植術: 1.適應症: (1)急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2)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3)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4)淋巴瘤。 (5)惡性固態腫瘤。 (6)骨髓形成不良症候群。 (7)重症海洋性貧血。

  6.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自費醫療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總說明. 一、健保給付之項目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或報中央健. 康保險局准予比照相關項目收費。. 二、健保不給付之特殊用藥及材料費,按 ...

  7.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藥:指本法第七條所稱之新藥。. 二、學名藥:指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 之製劑。. 三、生物藥品: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 、類毒素及菌液等。. 四、原料藥(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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