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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天前 · 所以很多的品牌在論壇中,必須巧妙置入的原因,不外乎是不想站方到,也因此會有論壇口碑業界說的「發文約有 1/3 可能會刪掉」這件事。 相反的,Threads 只是「形式很像論壇」的社群,Meta 並沒有規範不能有品牌置入、也沒有規範不能發業配文,這兩者間有相當大的差異。

  2. 2024年8月26日 · 人事異動公告發布了. 他被拘留的原因,跟未適當監管 Telegram 有關,他放任各種消息在 Telegram 上傳播,成為組織犯罪的溫床,被控共謀詐欺、洗錢等罪名,最重恐關 20 年。 消息人士指出:「在他的平台上,他沒有採取任何管制措施,或配合執法機關,導致數不清的犯罪行為發生。 CoinMarketCap 的數據顯示,截至台灣時間周日下午 3 時 25 分,與 Telegram 密切相關的加密貨幣 Toncoin,在過去 24 個小時內暴跌 16.38%。 現年 40 歲的杜羅夫,生於俄羅斯,現居迪拜,於 2021 年成為法國公民,是社媒平台 VKontakte(VK)和 Telegram 的創始人。

  3. 2024年9月12日 · 輝達的創辦過程,是一個「卑微的開始」,如今輝達的股價在一年內飆漲 4 倍,還 ... 準電腦革命浪潮,預測3D 圖形是新趨勢 看準電腦中圖像比重提高的趨勢,讓當時在消費性晶片設計製造商巨積(LSI Logic)擔任工程師的黃仁勳,與當時在昇 ...

    • 案例摘要
    • 法院判決:「銀行敗訴,開除違法!」
    • 專家的建議

    某位任職於銀行的資深專員,因為未詳細為客戶解說購買連動債的風險,讓客戶在不了解風險的情況,購買了連動債而慘賠。客戶後來提告,導致銀行敗訴而須賠償客戶損失。 銀行事後記了一大過,並且將他降調到別的分行擔任櫃員,但分行主管認為她利用上班時間處理私事,導致成交量僅及同事的一半,因此考績打為乙等。 這位員工擔任櫃員工作期間,不僅處理帳務速度慢吞吞,還發生錯帳,讓分行同仁得花數個月的時間幫忙收尾。而銀行最後不得已把她調去負責處理帳務催收及查封公文,該員工竟然又有 9 件公文內容出錯。 最後,銀行以該員工在連動債事件犯下大錯,且此後依舊犯錯連連、能力又不足,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把她開除。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員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如果確實無法勝任,公司是可以依法把他解雇的。 只不過,以這個案子發生的幾個事件,法院經過仔細審理後,認為錯在公司,而員工就算犯錯,也是情有可原! 公司以專員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藉口,把他開除,並不合法。 理由分析如下:

    1. 調任員工應予合理訓練,使其能勝任新職務

    根據「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公司對於犯錯的員工,的確可以調整其職務,讓他從事其他較容易勝任或適應的工作。 不過,從這個判決來看,不管員工先前是否曾經犯錯,只要公司打算把員工調任到一個新職務,就必須在員工就任之前或到任之初,給予適當的教育訓練跟從旁協助,而不是讓員工自生自滅,從犯錯中不斷摸索、緩慢學習適應。

    2. 一事不二罰,不得翻舊帳解雇員工

    「一事不二罰」原則:對於一個人所犯的單一錯誤,基於比例和公平原則,不應該重複處罰兩次。這是來自刑法的概念,但在勞雇關係上,我國法院也認為可以適用這項原則。 在實務上,許多公司為了開除不適任或者老闆不喜歡的員工,都習慣用翻舊帳的方式,想盡辦法找到開除員工的理由。

    3. 獎懲規定應明確,懲罰應及時合理

    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如果想要透過獎懲制度來規範員工的表現,就應該用文字將這些獎懲規定說清楚、講明白,而且也要合乎比例原則。 例如:對於員工遲到,是否直接予以按比例扣薪?是否可予以書面警告?如果員工屢屢遲到,或是單次遲到的時間過久,是否予以更重的處罰?類似的規定都最好可以清楚明白,讓員工容易遵循。 (本文整理、摘錄自《解僱與被解僱》,商周出版)

  4. 2021年11月22日 · 囚徒困境大致的情境如下:警察到嫌犯 A、B 兩人,並隔離審訊,其中一人如果坦白罪刑、另一人拒絕承認,則自己可以無罪釋放,對方則重判 30 年;如果兩人都坦白,則各判 15 年(用坦承換取較短刑期)。

  5. 2024年6月10日 · 5 步驟,一次看懂專案管理怎麼做. 1. 專案管理|起始階段:定義問題,並辨識專案利害關係人. 楊婷宇/製圖. 專案管理起始階段主要工作是定義問題,並針對問題發展出解決方案和專案章程,以及辨識出與專案相關的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例如,顧客、供應商、贊助者、職能經理等),使專案順利進行。 在這個階段,由於有賴專案經理的居中協調,使大家達成共識,因此較著重於整合管理及溝通管理這兩類知識。 延伸閱讀: 敏捷管理專有名詞|Scrum、PO、每日立會是什麼? 怎麼做? 2. 專案管理|規畫階段:思考完成專案所需做的事. 楊婷宇/製圖.

  6. 2021年2月23日 · 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目前,只要是雇主解僱勞工,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仍然是法院攻防的焦點,因為勞工必須以工作換取收入維持生計,所以解僱等於是雇主最嚴厲的懲戒手段,因此除非逼不得已,如果有其他方式, 雇主應該要設法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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