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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基本保險 保障特訂定本規範。 2. 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之二類保 險商品者: (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 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最新公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 之一百。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 新臺幣九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 保險事故為限。 其中投保後三個保單年度內,倘被保險人身故或 完全失能時,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改以「已繳保險費總和」 之一點零二五倍金額給付。 5.繳費期間為六年以上。

  2.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3.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4. 基本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 範。 一、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 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 基本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 範。 本點未修正。 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 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 之二類保險商品者: (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

  5.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基本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範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之二類保險商品者: ( 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 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之一百。 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 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其中投保後三個保單年度內,倘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時,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改以「已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金額給付。 繳費期間為六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6. 主 旨為強化國人保險保障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旨揭規範修正實施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小額終老保. 險商品除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修正者 ...

  7.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基本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範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之二類保險商品者: ( )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 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最新公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之一百。 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 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新臺幣九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其中投保後三個保單年度內,倘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改以「已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金額給付。 繳費期間為六年以上。 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之數值最高不超過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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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終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