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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更新日期:112-04-27. 下面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3.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 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條之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 更多相關資訊.

  2.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 2.如果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 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3.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那些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3202 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更新日期:113-01-03.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3201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13-01-03. 3203 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113-01-03. 3204 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因勞工退休金所溢繳稅款,應否課徵遺產稅? 113-01-03. 3205 遺產中屬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113-01-03.

  4. 壹、遺產稅簡介. 更新日期:113-01-30.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5. 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死亡前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以節省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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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公式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 (財政部75.1.11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 (財政部108.8.23台財稅字第10800574710號令) 1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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