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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應受尿液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二、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構)所經過之各項 ...
第 1 條. 本準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關(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第 3 條. 本準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濫用藥物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附表。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入伍檢驗:指入伍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復學檢驗:指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復學時,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在監(院、所、校)檢驗: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及國防部所屬軍事監獄、軍事看守所對收容人實施之尿液檢驗。 八、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十、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者,採驗尿液期間至保護管束期滿止;保護管束期間超過一年六個月者,超過部分,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必要時,仍得採驗尿液。
第 1 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第 二 章 審議會及實地評鑑委員. 第 3 條. 本部為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以下 ...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 :指藥品有效成分由製劑中吸收進入全身血液循環或作用部位之速率(rate)與程度(extent)之指標。. 如係不具全身性吸收之藥品,則指以有效成分到達作用部位之速率與程度作評估之指標。. 二、藥劑 ...
第 319 條.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 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 二、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