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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張貼於 法令新知 (2024年) |. 行政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 主旨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 ...

  2. 由於尿液蘊含足資辨識個人行為與生活方式之個人資訊例如體內毒品濃度之閾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參照),而屬個人資訊之載體所採取之尿液亦得依法予以檢測進而為後續之評價利用因此尿液中所蘊含之個人資訊受有為第三人所知悉之危險並使受採尿者喪失對其個人資訊之自主控制權且尿液檢測結果又可作為相關犯罪之證據因此上述兩種違反受採尿者意思之採尿方式就取得受採尿者之尿液作為犯罪之證據而言其對受採尿者之資訊隱私權之侵害程度雖無本質之不同惟侵入性方式之採尿因係以器具侵入受採尿者之身體私密部位以採集尿液除令受採尿者裸露私密部位嚴重侵害其等個人私密領域之隱私權外更使受採尿者之身體受到實施採尿者之操控,且須忍受異物侵入體內,可能產生精神上屈辱感及心理創傷,致嚴重侵害受採...

  3. 行政院公告訂定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張貼於 法令新知 (2024年) |. 行政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院臺法字第1131006911號. 主旨訂定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 ...

  4. 檢方採信李婦供詞認定她沒有犯意處分不起訴。. 檢方也認為無證據證明蔡的容器內裝有尿液證據不足 處分不起訴李婦家的牆壁因尿液產生異味可另依民事管道向蔡求償聯合報 101年9月26報導尿潑牆沒毀損 監控反制也合法)。. 【疑義】. 一、尿 ...

  5. 憲法法庭指出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依刑訴法205-2條強制嫌疑人導尿採驗不符合憲法 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 資訊隱私權 及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意旨從本判決公告之日起最遲屆滿2年失其效力但在本判決公告前已依該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一。 憲法法庭諭知,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起2年內,依照判決意旨修法,而在修法前,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實施採尿,應報請檢察官核發 鑑定許可書 ;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依刑訴法第205-2條,以非侵入性的方式採尿,並應於採尿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若不服,得於採尿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

  6. 判決主文:. 1.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 檢察事務官 、 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 證據 之必要,對於經 拘提 或逮捕到案之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 ...

  7. 前幾天有一則新聞某犯毒品前科的男子因感冒食用含毒品鴉片之藥水尿液驗出含有嗎啡成分被送法辦起訴後經法院詳查被告所服用之藥水確實是含有鴉片成份認定男子被控吸食毒品的行為係屬誤食」(過失),非故意犯罪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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