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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零時起,入境之國人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 ( 必須為109年3月17日前出境之國人或無出境紀錄之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另應符合以下規定: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應居家隔離或檢疫,但違反規定趴趴走就不可以) 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 且 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 ,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以下簡稱照顧者)。 2.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三、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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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內疫情,即時蒐集確診民眾與其密切接觸者資訊,簡化衛生局疫調作業流程,自2022年5月1日起啟動「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達到快速掌握密切接觸者資訊、降低疫情擴散之目的。 (透過入境檢核系統、防疫追蹤系統、電子圍籬系統,落實居家檢疫者追蹤管理作業) 三、擴大實施遠距醫療,降地社區感染風險. (一)由衛生局建立通訊診察流程、防疫專線窗口,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於隔離期間,若有就醫需求可撥打地方衛生局尋求協助。 (二)須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因COVID-19受隔離、檢疫者發給每日1,000元的防疫補償金,已於3月23日起受理申請,而照顧者的防疫補償申請將於3月31日起開始受理。 防疫補償的對象分為五類,包括: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集中隔離者、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20)日表示,自即日起放寬有就醫或採檢需求之居家照護、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之交通運送方式,相關說明如下: (一)緊急就醫: 1.以119救護車為原則; 2.輔助方式: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防疫車隊、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 (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 (二)非緊急就醫/採檢: 1.以防疫車隊為原則; 2.輔助方式: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 (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 (三)返家隔離 (含就醫/採檢後返家):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防疫車隊、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返家 (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 詳細資訊請參考 新聞稿. 發布日期: 111-04-20. 更新日期: 111-05-11. 發布單位: 疾病管制署.
倘能遵守居家隔離相關規定,且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 倘家戶中所有同住者皆為隔離者,可同戶隔離。 入境者於檢疫期間轉為隔離身分者,以於原檢疫地點隔離至期滿為原則,惟為降低風險,建議不適用前述 (一)至 (三)項規範。 詳細資訊請參考 新聞稿. 發布日期: 111-04-06. 更新日期: 111-05-11. 發布單位: 疾病管制署.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