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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 · 致想閱讀本書的讀者:這是一本寫來改變社會的書,披露檢察官、警察、媒體最真實的面貌。 去年 10 月間,長榮大學女大生遭性侵殺害棄屍案,爆出吃案疑雲,也讓警方 改版三聯單形式 ,採用統一格式的報案證明單。 但這樣就能避免重演悲劇嗎? 前檢察官從親身經歷告訴你,要改變的不是制度,而是文化。 (選書編輯:賴怡璇) (圖片來源: Unsplash ,經編輯自製。 文/吳忻穎. 報案不給三聯單成常態,出事後再推託責任. 新北地檢署曾有法警向我反映,他們受理申告案件時,不約而同發現了一樣的問題: 民眾到署申告,表示曾經報案,但沒有拿到報案三聯單,或是報案三聯單上的案由看起來與自己報案的案由不同 ,最後無奈之下只好到地檢署申告。 然而監視器畫面到此時已經滅失,證人的記憶也模糊。
2018年1月11日 · 幾乎24小時沒睡,勉強回到現場晃了一陣子,實在不敵躺在保大地板3小時,磨石子不到一人寬的地檢拘留室長椅12小時,引發的薦骨到背部,腳踝到膝蓋的痠痛,只好先回家洗澡休息惹。 雖然被拘留了24小時,整天我到是沒多少氣憤,看開了反倒有點瞎有點有趣。 在保大的時候,警察要我們坐在一個用長條桌圍起來的方形空間裡,進出廁所倒水都會有人跟著。 地板又冷又硬,在揭發警察說謊,七點才要移送時氣到,嗆說大家直接躺下來睡(我去過地檢拘留室,相對保大還是好很多的),馬上感覺後悔。 警察架了攝影機,「蒐證」我們睡覺. 因為大家太累了,真的全部想辦法躺著睡覺, 警察只好像圍觀可愛動物區一樣,坐在四周監看我們睡覺,還架了兩台攝影機蒐證我們睡覺 。
2015年6月18日 · 綜合各種資訊後,如死者的死因明確,例如是自殺或意外,檢察官就會指示法醫師或檢驗員當場開具載明明確死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交付給死者親友,以辦理死者後事。 若死因無法確認則需深入解剖. 如果相驗時無法判別死因,或是死因有進一步深入確認之必要,檢察官就會決定擇日對遺體進行解剖。 解剖是很慎重的程序, 通常是由法務部自身或約聘的法醫師負責操刀 。 解剖時,負責相驗該死者的檢察官,一定要帶著地檢署的法醫師或檢驗員和書記官等到場,轄區派出所員警和分局偵查隊員也都會到場。 待檢察官驗明死者後,就會指示操刀的法醫師進行解剖,到場的員警則負責將解剖過程全程錄影。
- 測謊違失造成冤案,監委樂見政院通過修法
- 確保被告訴訟防禦權,司法院主張得聲請保全證據
- 綠委傾向測謊不得當證據,同意檢警做偵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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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從監察院第 5 屆到第 6 屆,監委王美玉持續關注多起因測謊過程的諸多違失而造成的冤案,也一直緊盯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協調、審查《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修正條文進度,得知行政院會終於將《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通過,對此表示尊重與肯定。 王美玉表示,為什麼主張「測謊鑑定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因為她發現,在監院受理的多起冤錯假案,問題都是出現「測謊鑑定結果」成為司法判案心證的重要依據。 儘管行政院始終堅持,現行實務見解,對於測謊鑑定證據能力的認定,已形成須符合一定要件始得認有證據能力之認定標準,且法官亦不得僅依測謊鑑定之結果作為判斷事實之唯一依據,所以政院認為,《刑事訴訟法》中不宜明訂「測謊鑑定結果無證據能力」。但王美玉指出,現行法官已經不會把「測謊」結果做為「唯一證據」,但當...
此外,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也新增了「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司法院主張,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如認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等情形之虞時,得聲請檢察官為保全證據之鑑定,不服檢察官駁回鑑定之聲請,亦得再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且考量被告於偵查中本得自行就鑑定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有利己主張之證明,又此書面意見原則上雖無證據能力,但可於審判中提出作為爭執證明力之彈劾證據,足以確保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司法院認為,鑑於實務上認為被告自行委任鑑定人所作成之鑑定書面報告,仍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但又認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之鑑定報告,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有證據能力,「恐有違反武器平等原則」之疑慮。
監委王美玉指出,此一修正條文的最大的意義,就是在處理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武器不對等」的問題!就她調查的多起爭議案件實務來看,法官可以自由心證據採用檢方提出的測謊鑑定,或是法官在審案過程中委託調查局進行的測謊,儘管法律中明訂被告有拒絕測謊的權利,但實際運作中,被告為免被法官認定「心虛」,往往無法拒絕法官要求的測謊鑑定;但又從監院的統計來看,若是被告當庭主動向法官要求測謊以自證清白時,結果竟有高達 8 成以上聲請被法官駁回。 因此,她認為,《刑事訴訟法》新增此一條文的目的,就在於讓被告及其辯護人也可以平等地擁有要求測謊鑑定的「發動權」,而不是只有檢警或法官可以提出測謊要求。 對於政院罕見地在司法院版的新增條文後加註「行政院意見」,形同提出「不同意見書」方式將《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到...
【精神疾病殺人的悲劇難以避免嗎?】台灣缺乏司法精神病院,陳時中坦言:避鄰效應才是最大難關 愛沙尼亞即將出現第一位 AI 法官,原來台灣 2018 年也討論過這項司法制度 【職災保險法,一部影響近 1/2 台灣人的法律】即使是 4 人以下的微型公司,員工也要受保護! (本文經合作夥伴 上報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爭執「測謊鑑定」應否具證據力 司法、行政兩院續至立法院角力〉。首圖來源:freepik @standret)
2017年3月25日 · 文/ 吳馨恩. 身為跨性別女生(出生性別為男性的女性)的我, 從小就在廁所裡面被性騷擾 ;我14歲因跨性別身分被家暴逃家,然後 被幫助我的人性侵 ;高中班上還有男孩子打賭能不能跟我上床,謠傳我很淫蕩什麼的,最後我失學跟這有很大的關聯。 當時我自幼在廁所被性騷擾的故事,被反同粉專「同運不敢面對的真相」管理員拿來羞辱,我很堅定的 申訴性騷擾成立 ;可是我在整個人生一再被騷擾,被許多信任的人侵犯,我現在20歲,就已經被性侵超過五十次。
2020年3月5日 · 成年後回想起這位失聯的老師,我試圖想像他的處境,一個外省人單身在台灣,或許他懷才不遇,對時局不滿,或許他在家鄉有許多牽掛,但他能做的,只有找小孩出氣。
2021年2月9日 · 家庭動態調查從1999年啟動至今,動態的意思是「持續追蹤同一批人」。一般的橫斷面研究只能了解特定時間的對象狀況,追蹤調查能了解同一個對象長時間的變化,控制個體差別。但原本的受訪者可能中途搬家、失聯、拒訪,因此調查難度高、成本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