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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廠申請外勞條件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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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籍勞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中國大陸 和 台灣 多稱為 外籍勞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1] ,簡稱為 僱 或 外勞 [2]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勞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語: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僱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僱 [3] [4]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3. 強迫勞動 是指人們在違背自己的意願下,被以懲罰或威脅的方式做任何工作服務,強迫勞動包括所有的奴隸制做法、童工、人口販運、抵押勞工、債奴、徵兵制、監獄勞動等,包括合法、非法或是法律所訂之義務。 其中 國際勞工組織 於第105號公約《廢除強迫勞動公約》中充分說明與呈現強迫勞動一詞。 國際勞工組織與強迫勞動 [ 編輯] 1951年, 聯合國 和 國際勞工組織 聯合設立了一個關於強迫勞動問題的委員會,對強迫勞動問題進行調查。 1953年,該委員會最後發表的報告指出,世界上有兩種強迫勞動制度:一是用來做為鎮壓或懲罰持有或表示某些政見的手段,二則是為了重大的經濟目的。 他們都威脅到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義務和規定。 因而主張廢除這類強迫勞動制度。

  4. 勞動基準法.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 編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5. [7]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10款: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政策制度 [ 編輯] 客工制度客工制度是一種引進外籍勞動力的方式使外籍勞工只能短期居留工作而不能成為永久移民與其相對的是長期移民」。 [8] 在台灣,客工制度僅表現在藍領移工的管理法規上,藍領移工會面臨來台工作時間限制、職業與產業的限制、只能照配額引進勞工人數的限制、來源的限制,且不得任意換雇主、工作地點。

  6. 外地劳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香港 多稱為 外地劳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1] ,簡稱為 僱 或 外勞 [2]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劳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语: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雇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雇 [3] [4]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7. 補充勞工計劃本身並無任何配額限制僱主申請輸入勞工時必須在香港進行為期四星期的公開招聘以優先招聘本地工人但程序較精簡且無需經過勞工顧問委員會的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存在配額限制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香港特區政府容許特定行業僱主從香港以外輸入勞工,同時規定限額如下: [2] 。 建造業:12 000個. 航空業:6 300個. 公共小巴/客車:1 700個.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 私營院舍及自負盈虧院舍每聘用一名不限職位的全職本地僱員,可以申請輸入一名護理員 (即1:1);津助院舍及合約院舍每聘用兩名不限職位的全職本地僱員,可以申請輸入一名護理員 (即2:1)。 [3]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特區政府暫停執行「補充勞工計劃」下26個職位類別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即所有職位都可以輸入外勞。

  8. 國公營事業工會並非單一組織而是指各大 國公營事業 的工會組織其中不少由於動員能力較大在台灣勞工運動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曾發動過罷工的 台灣鐵路工會 、 中華電信工會 等。 也曾多次串聯進行遊行抗議如公營事業工會聯合會1994年底成立1995年七一四反財團反侵佔捍衛工作權遊行),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1999年成立2003年1127靜坐)、國公營工會大聯盟2013年202遊行。 台灣工會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大聯盟 (簡稱:台灣工會大聯盟,Taiwan Union Monitor CSR),2015年3月成立。 推動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增訂條文,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2016工鬥連線 ,2015年10月8日,由40多個 工運 團體、 學生 團體彼此串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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