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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關主管機關查核、第七項有關查核範圍限制、第八項有關委任事項之規定及第五項所定之辦法,並定明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 配合第二項規定,將自行銷售預售屋者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納入規範,爰於第四項規定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提供查詢、第四項有關價格資訊用途限制、第六項有關主管機關查核、第七項有關查核範圍限制、第八項有關委任事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五、 按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 法令-112年5月16日修正發布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3條第6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112-06-13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法令-「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112-02-08 修正條文. 法令-總統令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 112-05-16 解約申報. 法令-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部分條文. 112-06-08 檢舉獎金. 法令-訂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112-07-01 修正條文. 法令-行政院令定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 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計算。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4.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 外資訊不實。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5. 112-06-30. 【修正條文新聞發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7/1上路 林右昌房市已溫和修正 未來持續健全市場 打擊炒作. 自今 (112)年2月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以來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規定已施行外7月1日上路修法內容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讓檢舉獎金制度及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等4大重點同時也完成9項配套子法。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 (30)日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回應社會期待,打擊短進短出把房價墊高的投機客,而非投資客,逐步讓整體房市溫和修正,恢復正常健康狀態。 內政部說明,首先,在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部分,將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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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間得讓與或轉售,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視本條施行情形,就買受人簽約後因故不為契約之讓與或轉售將無力繳款而影響其生活之特殊情形公告得辦理契約之讓與或轉售,例如其財產因故遭強制執行或配偶近親因重大傷病須長期療養非自願失業及重大變故,致無力繳款情形,並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項買賣契約不得讓與或轉售之規定屬行政管理範疇,賦予買受人及銷售者應遵守該項義務,並對違反者處以行政罰(罰鍰),又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但書規定意旨,該讓與或轉售行為雖違反規定,但非屬無效,其讓與或轉售之效力,仍依民法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8. 修正重點 1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契約讓與或轉售 問題 換約轉售牟利,哄抬價格、影響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對 策 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得讓與或轉 售 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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