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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 ...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院臺內字第 九一 一 二二八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所屬單位, 在實施本條例時,其主辦業務劃分如左: 一、關於規定地價、照價收買、土地現值表之編製公告、區段徵 收、土地重劃、土地限期使用、最高面積限制、土地使用類 別之認定及業務聯繫處理,在直轄市政府為地政處;在縣 市政府為地政局。 二、關於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 核,在直轄市政府為財政局及所屬稅捐稽徵處;在縣 市 政府為縣市稅 捐稽徵處。 三、關於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在直轄市政府為財政局。

  3. 2002年4月3日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1年4月3日行政院(九一)院臺內字第091001022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所屬單位,在實施本條例時,其主辦業務

  4. 增訂土地現值公告後,始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於下次土地現值公告前依法徵收者,其公告土地現值應於公告徵收前依第63 條規定重新計算,並公告更正。 (修正條文第7條) 修正改良土地之適用範圍,增加「其他不屬於前2款所為之土地改良。 」(修正條文第11條) 修正辦理空地限期建築之地區,應符合「都市土地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屆滿5年。 」及「無限建、禁建情勢」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40條) 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得將部分區段徵收業務委託公營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之規定。 (增訂條文第79 條之1) 市地重劃區整地工程,其費用課列為重劃工程費用,現行條文第3款增加「整地費」1 項,以符實際需要。 (修正條文第82條)

  5.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

  6.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扣除之土地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準。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按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第 10 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者,主管機關應按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現金及債券數額比例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代為扣交。 46 照價收買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內代為扣交他項權利人,並塗銷之。

  7. 2023年7月29日 · 2023-07-29. 文・聯合新聞網. 158411.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七月上路! 《平均地權條例是什麼? 有哪五大修法重點? 哪些民眾受到影響?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1月10日上午在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下正式三讀通過。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立法院祭出五大措施遏止炒房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房行為最高可處5,000萬元。 《平均地權條例》還有哪些修法重點? 本文整理出修法始末、影響面向和各界看法,帶你馬上了解。 平均地權條例是什麼? 平均地權是我國土地政策最高指導原則,《 平均地權條例 》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其前身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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