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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初審通過 地方民代及村里長費用補助條例修正草案
初審條文增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研究費參照標準納入主管職務加給,經內政部估算,縣市議員每人每月增加1萬9130元、鄉鎮市民代表每人每月7520元,前者每年增加...每月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20%。另,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中國新年期間另 ...
台灣大紀元
4 天前
村里長年終7.5萬》朝野三黨目標一致「僅實施方式有差」 林右昌呼籲支持政院版
許宇甄主張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保險費、健康檢查費、年終慰問金,且年終慰問金其標準比較軍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 民進黨團立委主張也不一樣 除此之外,同屬民進黨的陳瑩和王美惠...
信傳媒 via Yahoo奇摩新聞
5 天前
最新消息.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四)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三、發給基準如下: ( 一) 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2、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3、 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二、計支內涵. Q1:公務人員地域加給、導師職務加給、警察人員警勤加給是否為年終工. 作獎金計支內涵? .......................................... 7. Q2: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之聘僱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為何?得否. 以通案標準作為計支內涵? .................................. 7. Q3:因機關改制,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經核准補足待遇差額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是否包含待遇差額? ................ 8.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問答集目次 .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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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 · 三、發給基準如下:(一)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二)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二、計支內涵. Q1:公務人員地域加給、導師職務加給、警察人員警勤加給是否為年終工. 作獎金計支內涵? .......................................... 7. Q2: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之約聘僱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為何?得. 否以通案標準作為計支內涵? ................................ 7. 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問答集目次 .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
2023年12月6日 · 公務人員的年終獎金則按「112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統一於春節前 10 天發放(2024 年 1 月 29 日)發放。 結論 年終獎金的發放時間、扣稅和計算標準,視乎公司營運狀況及勞動契約的內容。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但應徵服兵役人員,如其年度中曾任公教人員或為本款第三目所列人員並已離職者,其服役前在職年資及服役年資,分別由其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及服役單位各依其服務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