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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2. 2024年1月10日 · 年終獎金依比例計算的方式有以下2種: 年終獎金計算1:按天數 (完整年終金額/整年天數)X 實際工作天數=應領年終獎金金額 例:小美6月10日到職,月薪4萬,年度工作天數為6月的21天加上7~12月的180天,總工作天數為201天。假使年終獎金為1個月月

  3. 2022年1月2日 · 另一方面,新進人員的年終獎金通常都是採取按比例計算,簡單來說,就是要依照你的當年度到職日數或月份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按天數計算:(完整年終金額/整年天數)x到職工作天數

  4.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12 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1.5 個月乘以1/12計算發給。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6 點第1 項第1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8.12 月1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10 日(106 年1 月18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 五)發給單位如下: 1.12 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 由12 月31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2.12 月2 日至同月31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3.12 月1 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 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5. 2023年11月30日 · 自 112 年度開始,若年終獎金金額超過 86,001 元,公司就要先從中幫員工預扣5%的所得稅;沒有超過的話,並無特別約定,會在每年五月報稅時,直接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並計算稅金。 Q4:年終獎金計算方法? 常見的年終獎金計算標準有四種: 全體員工相同

  6. 2024年2月5日 · 年終獎金計算方式、年終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關鍵評論網媒體集團財務長暨整合長龔汝沁曾在經理人專欄提到,年終獎金有 6 大計算因子,會計算出當年度年終獎金的發放額度, 但在實務上,公司決定發放多少年終獎金,往往還是老闆說了算。

  7. 2023年1月9日 · 麻編試算,假設公司是按「到職月份」計算年終獎金,2022/6/1 到職的員工,到 2022/12/31 剛好工作滿 6 個月,以月薪 4 萬,年終 1 個月計算,按比例實際領到的年終會是(6/12)X 40,000 = 20,000 元。

  8. 有些公司會選擇在過年前發放年終獎金,以 2023 年終來說就會是在 1 月下旬、 2 月初或 2024/2/8 放假前,有些則跟薪水一起發放,像是每月 5 號、10 號或最後一天發放,所以如果 5 號或 10 號發薪的公司,可能會在 2 月發薪日連同薪水一起發放;如果在月底,應該會是 1 月最後一個上班日發放。 不過有些外商公司會選擇在年後發放,所以還是要按各公司規定或直接詢問財務、人資。 閱讀更多:【讓年終獎金變大! 理財三分法,房貸、投資、犒賞都要有】 年終獎金發放標準. 年終獎金通常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固定的(經常性給予),一種是非固定的(恩惠性/業績性給予)。 固定年終: 勞工與僱主簽訂合約中明載年薪可達 13 或 14 個月,就能領到固定 1-2 個月不等的全薪或底薪年終獎金

  9. 2021年12月3日 ·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八)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春節前十日(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一)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三)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四)年度中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現職人員由新職服務機關發給;裁撤或整併前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由承接其退休撫卹業務之機關發給。

  10. 2023年1月6日 · 年終獎金如何計算年終獎金要納稅嗎? 除了納稅之外,還要注意什麼呢? 目前與年終獎金有關的法律. 一、《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二、《公司法》 《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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