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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第 3 條. 前條教育人員,指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24 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考核及晉薪,不受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報直轄市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 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 ...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