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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

  2.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3.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4.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5.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第 14 條 (刪除)

  6.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

  7.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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