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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投保單位於每次給付獎金時,均應計算其全年累計給付獎金金額有否超過給付當月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4 倍,並就超過4倍部分乘以補充保險費率後之金額,扣繳補充保險費。
      www.nhi.gov.tw/ch/dl-26432-f744a781bf4043618d0bd5b4a4c5518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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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月5日 · 雇主在發放年終獎金時除了要留意扣繳綜所稅規定另外一個重點是當發放獎金符合以下2個條件時雇主須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另外也要幫代扣員工補充保費」,如果有應扣而未扣的情形將會被處1倍罰鍰

  3.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 明: 110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 註:1.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11%計算。 2.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案例二: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 110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10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81元,如下表: 註:1.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11%計算。

    • 法源與規定
    • 薪資補充保費常見差異原因
    • 計算釋例
    • 相關規定
    • 常見疑惑
    • 小結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所得稅法第...

    已付薪資總額是所得稅法的概念,也是稅務上常提到的所得稅扣繳代碼50薪資所得 所以與健保費的投保金額可能存在一些差異,以下為常見的落差。 1. 雇主的薪資 2. 年終獎金及三節等各獎金 3. 非屬投保員工,但列入薪資所得類別的報酬。 (非屬雇傭不須投保、或具雇傭身分但非投保在公司者) 4. 付款時間點落差 (二代健保費是以付款月份做計算) 5. 應稅加班費 (免稅部分不會列入)

    按照法規的做法應該每月都要計算一次,本文為了舉例方便合併全年方式做舉例。 上圖列入常見的計算差異,但是否屬於50薪資所得的計算,須依循稅法對所得分類的判斷,公司若不清楚,建議請教專業事務所或專業人員協助判斷。 下圖為隔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其中健保局向財政部取得的資訊為下圖的B欄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健保費受僱者投保金額內涵: 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惟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加班費後,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Q1:這個公司負擔-薪資補充保費公司得自己算嗎? Ans1:應每月自己算完繳納,如果沒繳納,後年的年中就會收到上面的調查文。 Q2:這部分的二代健保可以透過拆單減少嗎? Ans2:無法,這是透過已付薪資總額計算,和支付頻率與金額無關。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公司的營運成本之一,當人事費用越來越高的時候,也需要留意這部分的人事成本,避免等後續被追繳時才發現漏算公司的營運成本。 收到調查函該怎辦:第一步驟應該是檢視該年度申報的已付薪資總額、整年度的投保級距有沒有錯誤, 如果都沒有錯誤也不需要主動回覆,過一段時間會收到繳款書再去繳納即可。也可委請專業人士檢視公司在法規遵循上是否有改善/調整的地方。

  4. 二代健保. Q&A. 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險費? 列印. 分享. 回前頁. 1.民眾方面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以上而未超過1,000萬元部分均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1)由所屬投保單位發給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2)非所屬投保單位發給的兼職所得達一定金額時 (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 (3)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 (4)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5. A:投保單位於每次給付獎金時,均應計算其全年累計給付獎金金額有否超過給付當月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4 ,並就超過4倍部分乘以補充保險費率後之金額,扣繳補充保險費。 案例:112 年2 月5 日第1 次發給A 員工年終獎金100,000 元,當月投保金額30,300 元, 獎金尚未超過投保金額4 倍,同年10 月5 日第2 次發給A員工中秋獎金100,000 元,累計給付獎金200,000 元,則應在第2次給付獎金時扣繳獎金補充保險費1,663 元。

  6. 雇主在發放年終獎金時除了要留意扣繳綜所稅規定另外一個重點是當發放獎金符合以下2個條件時雇主須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也要幫代扣員工補充保費如果有應扣而未扣的情形將會被處1倍罰鍰。 ()符合以下情形須扣繳雇主補充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 公司若有支付員工年終獎金其當月所支付的薪資總額 (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79B)與公司「受僱者」每月投保薪資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 2.11% 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若給付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投保金額則不需扣繳。 雇主補充保費計費公式:(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x補充保險費率(110年1月起為2.11%)

  7. 二代健保公司發年終獎金是否也要扣補充保費?-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性工法」與「性騷法」正式上路! 》哪些內容更適合行使管理權的主管知悉? 【『企業內部主管專用訓練版年終獎金如為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給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費。 二、應扣取補充保險費項目所得格式代號前2碼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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