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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留職停薪在國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其在原機關服務年資得予併計;結訓後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返回原機關服務者,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三) 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而許其復職者,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獲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 四) 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分,則得擇優由國防部、役政署或服務機關於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發給。

  2. 1、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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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但當月 如有中斷支薪情形者按當月實發數 額依實際支薪日數計算平均日薪,再 以上待遇基準,且有中斷任職情形 其年終工作獎金係依十二月份 實發數額計算平均日薪再推算全 (三十一日)之待遇作為年終工 作獎金計發

  5. 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 一)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 二) 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基準如下: ( 一) 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2、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6. 規定 說明 教育部參酌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 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 規定訂定本規定。 本補充規定係參酌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 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七點規 定及一百十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 給補充規定訂定。 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年終工作獎 金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 情事時,擇一從重處理: (一)教師於一百十一年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解聘、 不續聘生效 包括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二日以後生效 ,不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 (二)一百十學年度成績考核 包括另予成 績考核 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 工作獎金。

  7. 2022年1月6日 · 一百十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含說明).odt 一百十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odt 府人給字第1100485767號.pdf 教育部 函.pdf

  8. 教育部參酌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規定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情事時,擇一從重處理: ()教師於一百十一年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解聘不續聘生效(包括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後生效),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一百十學年度成績考核(包括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但有下列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七目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而留支原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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