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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31日 · 勞工之服務年資關係到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凡任職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只要經過半年就會產生年資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年資衍生的勞工權利但在勞資爭議中年資在認定併計又產生多種疑義僅依勞動基準法及

  2. 2021年10月20日 · 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106年0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 Q:在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有哪些日期或期間是不計入計算的? A: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3. 2023年2月23日 ·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31日台87勞動2字第036795號函)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4款定有明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14日台87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 Q: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個案認定。

  4. 2021年10月20日 · 我要發問. 問題. 何種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是否有期間之限制?.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勞動條件與解僱條件之差異? 答案.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 ...

  5. 2022年12月23日 ·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之給付權益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也可視為非自願離職因此定期契約勞工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可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證明等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提出失業給付之申請。 另勞動部補充說明,為因應現今工作型態的多元化,在計算定期契約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時,其定期契約期間係採合併計算。 舉例:甲君於111年1月至4月從事定期契約工作,同年5至6月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後自行離職,同年8月至10月再受僱從事定期契約工作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因其離職前1年內定期契約前後已合計滿6個月以上,可視為非自願離職。

  6. 2016年5月26日 · 更新日期:2021-10-20. 勞工工作年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退休條件,其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應依同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 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 ...

  7. 2021年11月24日 ·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繼續履行原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又,前述「因故停止履行」,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3日台79勞資2字第27641號函釋,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例如留職停薪,但是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或被資遣或退休後,重新回到原事業單位任職,因原勞動契約業已終止,且前開情形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所稱「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之情形,故無勞動基準法第10條年資併計之適用,但是勞雇雙方若仍約定併計勞工前後年資,因係優於法令,得從其約定。 另事業單位如發生改組或轉讓之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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