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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具體方案包含:(一)逐步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二)逐步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至65歲;(三)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從最後在職前5年的平均俸額,漸進過渡至以最後在職前10年的平均俸額為計算基準);(四)逐年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並給予最低金額保障;(五)逐年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好及時縮減退撫基金因不足額提撥的財務缺口。
      pension.president.gov.tw/News_Content.aspx?n=24EEE60D085C3437&s=B2EFB8ED675E89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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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 前言. 我國年金制度分為5種社會保險公保勞保軍保國保農保),1種社會津貼老農),7種退休制度軍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私校教職員勞工政務官法官與檢察官),各種制度涉及不同權責機關制度分歧的結果使得年金給付不一保障水準參差不齊不同職業別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差距大再又面對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前述各種職業年金制度正面臨龐大財務壓力。 年金改革已攸關國家財務永續與世代正義,是歷屆政府皆欲完成的工程。 自105年5月30日總統府公布「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組成改革委員會推動年金改革,2年多來,面臨的挑戰很多,但為讓台灣的年金制度能更完善、更永續,政府改革的決心始終堅定。

  3.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公教人員退撫制度修正重點. ::: 首頁. 改革方案. 已三讀通過法案. 106-107年制定 (修正)公布之法案.

    • 全面18%的時代終結。首先是設定「樓地板」,也就是未來給付的年金不可以低於這個金額,目前規定的金額是33,140元。再者是很多人關心的18%優惠存款,已在支領月退休金的公教族群,18%優存分2年歸零(優存利息從2018年7月1日到2020年底,年息為9%,2021年起年息歸零),而領一次退休金的人,則是分6年將利率調降到6%(第1年降為12%、第3年10%、第5年8%、第7年起6%)。
    • 領退休金時間後延。至於何時能請領退休金呢?基本上退休年齡採逐年延後,2021年退休須滿60歲,之後1年提高1歲,到2026年必須年滿65歲才能請領全額退休金,但考量警消等危勞人員的工作性質,他們請領年齡仍維持年滿55歲的70制。
    • 所得替代率調降。過去公教人員退休後的所得替代率相對較高。因此將所得替代率分10年調降到60%,若是投保年資為35年者,所得替代率為75%,10年後調降至60%;投保年資30年者,所得替代率從67.5%調降到52.5%;投保年資25年者,所得替代率從60%降到45%。
    • 計算俸額方式改變。在年金改革前,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的基準為退休前1個月的俸額,因此算下來的金額很高。但在年改實施後,第1年(2018年7月起)將以最後在職5年平均俸額為計算,並每年增加1年的平均俸額,之後均為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為計算基礎。
  4. 2018年6月22日 · 軍人年金改革法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日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長賴清德今22日晚間表示國防部已將法案實施日期陳報至行政院他已核定軍公教年金改革新制將統一在7月1日共同上路施行

  5. 至軍人年金改革方案考量軍人服役特殊性軍人年金制度採單獨處理方式國防部參酌美韓等國家制度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為目的於106年11月14日公佈2017年軍人退撫新制 (草案)重點」,並由國防部及輔導會在該重點公佈後1個月期間對現役及退役軍人作全盤性說明設置專責諮詢窗口彙整意見列為參考再進行修法相關作業。 本院已於107年4月12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同年4月13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中長期改革規劃將繼續研議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之年金給付,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之可行性及其方向。

  6. 2023年7月28日 ·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軍公教年金改革滿5年依年改3法規定,「5年內應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完成首次定期檢討並以6項指標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行政院表示依107年實施之軍公教退撫法律規定行政院與考試院應會同建立軍教年金制度監控機制為一致處理銓敘部於4月10日邀集國防部教育部等機關召開建立軍公教人員年金制度監控機制研商會議討論年金制度監控機制及定期檢討方式並完成軍公教退撫法律所定第一次定期檢討

  7. 中華民國108年08月23日.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今23日公布審理軍人公務員及教師年改釋憲結果其中除有關再任私校教職之相關規定外其餘條文均屬合憲擔任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召集人的陳建仁副總統於Facebook專頁發表專文感謝大法官高度專業的解釋肯定年金改革的合憲與必要陳副總統期盼在大法官作出釋憲結論後全體國人都能珍惜得來不易的改革成果共同攜手向前。 陳副總統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經過縝密的釋憲程序與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對絕大多數年金改革的內容做出合憲的宣告,並肯認年金改革並沒有侵害被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也沒有違反憲法上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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