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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六、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指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前二款以外,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人員。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2.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殊教育.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 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原. 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 幼兒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活動。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幼兒.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及教職員工自主參加之意願,不得因. 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第 三 條.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3. 2023年3月30日 · 教育部指出現行我國幼兒園師生比為115」,是參考1981年制定的幼稚教育法且沿用至今為提升整體教保服務品質引導全國公私立幼兒園調降師生比教育部已規劃幼兒園調降師生比方案並爭取經費整體規畫以降低班級學生人數且師生比達112為最終目標。...

  4.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針對臺南市政府所提幼教政策提出看法,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幼兒園應依法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有關幼兒園每班班級人數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的班級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班級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的幼兒園,得報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其配置依幼照法規定,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的班級,每八名幼兒,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班級,每十五名幼兒,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其中,除原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外,五歲幼兒的班級,每班應至少配置一名教師。

  5. 2023年1月31日 · 幼兒園師生比降至1比12 全教產師生比應分齡降低. 2023-01-31 00:00 更新:2023-01-31 17:10. by 聯合報記者趙宥寧(2023-01-31) 因應近年公幼招生情況不佳且幼兒園師生比久未調整教育部近日宣布將幼兒園師生比調降至112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也表示除降低師生比也希望政府能依地區調整非公幼的幼兒園增設量讓資源被有效運用望能提升幼教品質。 幼兒園師生比已四十年未調整,教育部長潘文忠昨宣布調降幼兒園師生比至1:12,112學年度開始實施。 示意圖。 聯合報資料照. 幼兒園師生比已四十年未調整,教育部長潘文忠昨宣布調降幼兒園師生比至1:12,112學年度開始實施。

  6. 現行我國幼兒園師生比為115係參考1981年制定的幼稚教育法且沿用至今為提升整體教保服務品質引導全國公私立幼兒園調降師生比教育部已規劃幼兒園調整師生比方案並爭取經費方案的推動以不影響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的機會」、「依各地區公共化供應量各園各年齡幼兒現況等情形分年逐步達成」、「一般私立幼兒園以獎勵取代強制為原則其中公共化準公共幼兒園以3學年為期程公共化自今 (2023)年8月起、準公共自2024年8月起逐步實施;一般私立幼兒園則自2024年8月起尊重其參與意願。 整體規劃以降低班級學生人數,且師生比達1:12為最終目標:

  7.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 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 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負責人,依法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負責有關事宜,並. 以一人為負責人。 但私立托兒所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改制為幼兒園,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為二人以上者,其改制為幼兒園時,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 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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