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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2.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21號 令. 法規體系:.

  3. 第 1 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 ...

  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編章節-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 7. 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 15. 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 § 30. 第 五 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 35. 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 42. 第 七 章 罰則 § 50. 第 八 章 附則 § 62.

  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11 年5 月31日. 擔而撥予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接受教保服務費用;為簡化行政流程,故逕撥付予教保服務機構該機構或其負責人,應開立受領相關補助費用之專戶專供受領政府撥付幼兒就學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費用之使用,不得存入其他資金,爰為第八項規定。 又為避免前述政府撥付經費因教保服務機構遭受追討債務,致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爰定明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三) 政府撥付私立幼兒園之費用,於當學期應受有不被強制執行之保障,惟於該學期結束後,因已達到原定保障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目的,為兼顧教保服務機構債權人追討債務之權益,爰於第八項但書定明於該學期結束後,私立幼兒園專戶內之存款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6. 國民及學前教育. 全文檔案:. (111.6.29)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文.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並自101年01月01日施行.

  7. 2018年6月27日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93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五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 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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