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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2.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 ...

  3. 全文檔案:. (111.6.29)幼兒教育及照顧全文.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與正式公文內容不同,以機關公發布或函頒者為準。.

  4. 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 ...

  5. 國民及學前教育. 全文檔案:. (111.6.29)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文.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並自101年01月01日施行.

  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7. 第一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 顧之權,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 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 及少年福 s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 理。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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