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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會移轉予營業人,故其給付之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融資租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 實務上,發現有租賃業者為使承租乘人小汽車之營業人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讓租賃客戶誤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租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以每個月新臺幣80,000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經濟年限5年,租賃期間5年,因已超過按車輛經濟年限3/4換算之3.75年,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5. 本局說明營業人如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其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因其支出係屬與業務有關且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相關進項稅額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253. 更新日期:108-03-26.

  6. 財政部說明,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期使租賃住宅市場制度更為完善,內政部於106年12月27日制定租賃管理條例,其中第3條第5款及第19條規定,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3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衡酌包租業向自然人房東承租房屋轉租自然人 (C2B2C)交易模式,包租業者僅為轉租媒介,其提供服務之價額為向次承租人 (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支出後之差額。 爰發布釋令規定包租業憑證開立及營業稅額計算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若係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等福利措施且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進項稅額則可扣抵。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