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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3 .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 ...

  2.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之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 ,類組定義如附表一,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附表二未舉例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附表一 ...

  4. 解釋函彙編. 關於尚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3項訂定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前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得否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7.28.營署建管字第 ...

  5. 解釋函彙編. 關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得否依據建築法第73條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6-10-04. 內政部函 93.10.14.台內營字第0930086992號 .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9月14日 ...

  6. A-AA+. 最新訊息. 關於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之處理方式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6-03-10. 內政部函 95.03.10.台內營字第0950800998號.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5年1月16日北府工使字第0950003662號函及本部94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40007149號訴願決定書辦理。 二、有關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按向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錢,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7. 73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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