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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 ...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之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 ,類組定義如附表一,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附表二未舉例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附表一 ...
解釋函彙編. 關於尚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3項訂定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前,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得否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7.28.營署建管字第 ...
解釋函彙編. 關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得否依據建築法第73條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6-10-04. 內政部函 93.10.14.台內營字第0930086992號 .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9月14日 ...
A-AA+. 最新訊息. 關於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之處理方式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6-03-10. 內政部函 95.03.10.台內營字第0950800998號.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5年1月16日北府工使字第0950003662號函及本部94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40007149號訴願決定書辦理。 二、有關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按向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錢,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