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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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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 ...
- 第 33 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 ...
- 沿革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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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營建署網頁: [連結]) 相關檔案.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pdf. pdf (264.97 KB)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00-04-11 18:22. 資料檢視:110-09-03 18:08. 資料維護: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回上一頁. 關閉. ::: 關於建管處.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法規內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2019年6月17日 · 內政部108年6月17日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首頁. 法令訊息. 法規公告. 室內裝修. 內政部108年6月17日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標籤: 室內裝修. 瀏覽人次:4207.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請詳附檔。 附件檔案. .pdf. 1080617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101kb. .pdf. 1080617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321kb. 回前一頁.
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十五條,對於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與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的資格均有更詳細的規定,按照管理辦法之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舉辦「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講習」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講習」,從業人員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