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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三。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第 3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具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3.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製造 ...

  4. 第 1 條.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 ...

  5. law.moj.gov.tw › News › NewsGetFile全國法規資料庫

    附表1: 聲請人一名冊(含更名及繼承) 編號 姓名 景洲 蔡連發 謝政安 曹秀月 周美玉 劉曉真 劉俊仁 蔡林青 王芳玫 許炎永 高美華

  6. 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止其許可。.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 ...

  7. 編章節條文.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 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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