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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事事件第二審程序. 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外(例如 第44條 ),其他像提起上訴 ...

  2. 首頁. 查詢服務. 裁判先例-即過往判例.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請至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 1.點選「更多條件查詢」 2.勾選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及 [停止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3.再依各種查詢條件,找到所需資料。 發布日期:110-04-29. 更新日期:110-04-29.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3. 一、 行政法院於審查停止執行之聲請時,如依即時可得調查的事證判斷,即得發現原處分有顯然違法之可能性 (即聲請人的本案訴訟顯會勝訴),且對於公益尚無重大影響時,為避免當事人之損害由危險變成實害,或由實害繼續擴大,在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應提供當事人暫時停止原處分執行之保護。 反之,如原處分之違法性,尚需經過繁瑣的證據調查程序,乃至於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始得認定者,即聲請人未來之本案訴訟無顯會勝訴或敗訴之情形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揭示之行政處分之執行,以不停止為原則之規定,行政法院尚不得僅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即裁定准許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而尚另應就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是否合於「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之要件及停止執行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決定之。

  4.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方式. 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依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規定,行政訴訟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專家. 、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本院之. 訴訟文書,以下列科技設備傳送至本院: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SOL/Login.do. 二、專用傳真: (02)2388-6497. 三、電子郵件:tpa-rcv@judicial.gov.tw.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相關例稿,請點選 這裡 。 *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文書之傳送方,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6條規定,

  5. (一)按刑事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個案被告宣告一定期間之緩刑,其決定係取決於刑案審判法官。 而對於公職人員參選資格之限制,則係基於代議士代表人民實現國民主權,在選賢與能之精神下,選罷法第26條以素行、品操、心智之基本要求篩選候選人,則是立法機關考量社會變遷,審情度勢經由立法裁量而形成。 刑事緩刑制度、公職人員參選資格之限制,兩者迥不相侔。 刑事判決作成緩刑宣告,非被告所得選擇,亦非針對選舉事務而為。

  6. 102年度判字第95號 *. 綜合所得稅事件. 【1月份裁判要旨】. 裁判字號. 案由. 102年度判字第29號 *. 營業稅事件. 註:. 1、本頁面刊登之裁判,係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選登,如與他庭見解不同,將循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

  7. 另寄存送達,是否以領取時為送達時?. 一、依行政訴訟法所定送達方法,有下列五種: (一)直接送達(第71、76條) (二)補充送達(第72條) (三)寄存送達(第73條) (四)留置送達(第74條) (五)公示送達(第81條) 二、送達不能依直接送達或補充送達之規定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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