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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扶助基金會 ( 英語 :Legal Aid Foundation),全稱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通常又簡稱為 法扶會 、 法扶 ,正式成立於2004年7月1日 台灣 的一個以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 律師 報酬提供 法律 的專業扶助實現訴訟的平等權為宗旨由政府所捐助設立的 私法人 組織,也是台灣第一個 公辦民營 的 法律扶助 機構,主管機關與捐助成立者為 中華民國司法院 。 第一任 董事長 為 蔡墩銘 ,第二任董事長為 古登美 ,第三任董事長為 吳景芳 ,第四任董事長為 林春榮 ,第五屆董事長為 羅秉成 ,後因第五屆董事長羅秉成入閣,擔任政務委員一職,因此由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吳志光 董事擔任代理董事長。

  2. 在起訴階段, 原告 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 訴訟標的 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 (十萬至五十萬)和 小額訴訟程序 (低於十萬)三種。 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 當事人 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適合案情簡單、有速結需求的事件,不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也較為不足。 原告擇定通常程序做為紛爭解決機制後,首先必須向法院起訴,於訴狀(民事起訴狀) 送達 法院後 訴訟繫屬 。 訴狀的內容必須表明: 雙方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訴之聲明 ) 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又合稱「 訴之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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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起訴階段, 原告 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 訴訟標的 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 (十萬至五十萬)和 小額訴訟程序 (低於十萬)三種。 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 當事人 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適合案情簡單、有速結需求的事件,不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也較為不足。 原告擇定通常程序做為紛爭解決機制後,首先必須向法院起訴,於訴狀(民事起訴狀) 送達 法院後 訴訟繫屬 。 訴狀的內容必須表明: 雙方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訴之聲明 ) 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又合稱「 訴之三要素 」。

  5. 訴訟費 ,是指為 法庭 訴訟聆訊所支出的費用包括法院收費法律費用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和酬金而訴訟費要經法庭評定後由決定由那一方去支付通常獲判給訴訟費的一方稱為收取方而須繳付訴訟費的一方則稱為支付方。 德国. 日本. 捷克. 分类 : . 司法.

  6. 要求訴訟費用由教育部承擔為了不對當年的招生工作造成影響代理律師說服三人在高考招生徹底結束前不要遞出訴狀。 8月中旬,代理律師及三人前往北京,並於一天後抵達最高人民法院 [b] [7] 。

  7. 訴訟 (英語: lawsuit )是 現代國家 解決紛爭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 證據裁判主義 ,透過 兩造雙方 的陳詞與客觀的 證據 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 裁判 。 訴訟的種類大致分為 民事訴訟 與 刑事訴訟 兩種,前者用於解決私人間的紛爭,後者則是國家 刑罰權 的實現。 而在 大陸法系 國家,針對 政府高權 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則另外設有 行政訴訟 制度來處理 公權力 行使的有關爭議。 歷史 [ 編輯] 中國 [ 編輯] 中國歷史 上類似訴訟的制度為 官司 。 古代 中國 的政治制度並未有 司法獨立 的概念, 司法權 隸屬於 行政權 之下,故官司的裁判者即為 縣官 ,而進行的地點即是 衙門 。

  8. 律師 (英語: lawyer )是指受 當事人 委託或 法院 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 訴訟 ,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 法律 事務的專業人員。 現代律師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資格考試及(或)訓練、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 律師可能為任何人辯護,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無論罪行輕重或是否罪證確鑿,也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協助; [1] 這是律師職責的一部分;然而由於律師所辯護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辯護過程中所使用的辯詞,以及部分律師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的行為,使得社會上有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而一些律師在辯護時使用的辯詞,更可能涉及 指責受害人 的問題。 職業特徵 [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