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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訴訟費用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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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費用清單 [1] (bill of costs [2] ),也稱作訴訟費用賬單、訴訟費清單 [3],是指訴訟或行為中的勝訴方需要為從律師處獲得的服務而支付的費用的明細清單 [4]。

  2. 訴訟費 ,是指為 法庭 訴訟聆訊所支出的費用,包括法院收費、法律費用、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和酬金。 而訴訟費要經法庭評定後由決定由那一方去支付,通常獲判給訴訟費的一方稱為收取方,而須繳付訴訟費的一方則稱為支付方。 權威控制資料庫 :各地. 德國. 日本. 捷克. 分類 : . 司法.

  3. 費用清單 [1] (bill of costs [2] ),也稱作 訴訟費用帳單 、 訴訟費清單 [3] ,是指 訴訟 或 行為 中的勝訴方需要為從 律師 處獲得的服務而支付的費用的明細清單 [4] 。. 它可以有不同程度的細節,並應描述律師為客戶所做的工作的性質,以及任何其他費用。. 可 ...

    • 組織源起
    • 組織簡介
    • 制度說明
    • 未來挑戰
    • 社會評價
    • 外部連結

    雖然各法院、檢察署設有為義工服務中心,然而專業性及案件之涉入性往往不足;而又由於義務辯護律師的可遇不可求,公設辯護人制度之不彰,加以各制度間零星而欠缺水平整合,使得真正的經濟弱勢者難以得到有效又完整的協助。 在這個背景下,1998年間,由林永頌律師及鄭文龍律師發起,結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三個團體,參考世界各國法律扶助、法律救助機構之運作,開始推動台灣的法律扶助制度。 1999年7月,司法院主辦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作成「推動法律扶助制度」決議,因與發起者的目標一致,因此加深推動之決心。2003年12月23日,經過民間之多方奔走及司法院之支持,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2004年1月7日《法律扶助法》公布施行,同年4月28日法律扶助基金會完成法人登...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除總會外,目前共有22個分會。除最早於2004年7月1日受理民眾申請時同時於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等縣市成立的5個分會外。2005年1月又於桃園、新竹、彰化、宜蘭、臺東等5縣市成立分會;在發起律師的堅持下,該年7月,又快馬加鞭地增設基隆、苗栗、南投、雲林、嘉義、屏東、澎湖、金門以及馬祖等9個縣市的分會。2006年12月,再成立板橋分會(現已更名為新北分會),並於2009年8月31日成立士林分會,2017年8月成立橋頭分會,以及2018年3月12日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為弱勢的民眾服務。

    為了使資源能妥善利用,以造福最需要的民眾,申請法律扶助要具備兩個條件:(一)申請人申請扶助的案件不能顯無理由,亦即在訴訟上有勝訴的可能。(二)申請人全戶人口的資力(包括全戶人口的總收入以及總資產)需低於基金會的扶助標準;或是申請人本人屬於符合台灣的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的低收入戶,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果申請的個案為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則例外的不審查申請人的資力。 具體流程係在資力審查後,與審查委員進行面談,以瞭解案件是否顯無理由,嗣後再由三位審查委員進行評議,以決定個案是否須加以扶助。 另外由於至2006年9月止,金門只有二位律師,而馬祖更是無任何律師,且因為地處偏遠,所以此二地通常會與台北分會透過視訊或電話的連線,進行案件的審查與評議。 目前法扶會的案件是以訴訟代理為主。自2009年...

    台灣的法扶會目前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在於經費之不足,每年5億元新台幣的經費,相較於歐美國家與日本動輒相當於數十億、百億新台幣的經費,已顯短蹙;即以鄰近的香港為例,2004年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服務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年扶助經費達7億8千萬港幣,折合台幣約30億元,以香港當時的684萬人口約為台灣的4分之1,經費卻達5至6倍。相差不可以道里計。 另外,人員的不足亦是法扶會的一大挑戰,至2015年11月止,法扶會共有14位專職法律扶助案件律師,其餘律師須統一委由法扶會派案予其餘自願參與個案的執業律師。在每年有上萬件申請法律扶助案件的情形下,增加整體個案扶助品質,將是法扶會有待努力的目標。

    法扶會的成立,的確使得社會上的經濟弱勢族群也受到幫助,據法扶會的資料顯非,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皆有逾半的申請人因法扶會的協助而受到實質助益。數千名參與扶助的律師只接受法扶會補助一般個案市場行情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律師費,更顯示台灣法律專業人士回饋社會的使命感和責任心。 然而,亦有報導指出,法扶會個案審查有時流於草率,有些民眾偽裝低收入戶,濫用法律扶助制度,讓國家出錢替他打官司。對此,法扶會則認為資格審查不宜過度設限,以免有害制度美意。 其次,由於接手法扶會個案之報酬較市場行情低許多,以致可能有不少願意接案的律師,不是因為平時本係收入欠佳而以法扶補貼者;就是欲訓練自己訴訟技巧的新進的律師,導致扶助案件的數量提升之際,品質未能同時提升,而又陷入訴訟「富人優勢」的循環。 不過,無論如何,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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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師 (英語: lawyer)是指受 當事人 委託或 法院 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 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 法律 事務的專業人員。 現代律師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資格考試及(或)訓練、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 律師可能為任何人辯護,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無論罪行輕重或是否罪證確鑿,也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協助; [1] 這是律師職責的一部分;然而由於律師所辯護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辯護過程中所使用的辯詞,以及部分律師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的行為,使得社會上有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而一些律師在辯護時使用的辯詞,更可能涉及 指責受害人 的問題。 職業特徵. [編輯]

  5. 在起訴階段, 原告 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 訴訟標的 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 (十萬至五十萬)和 小額訴訟程序 (低於十萬)三種。 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 當事人 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適合案情簡單、有速結需求的事件,不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也較為不足。 原告擇定通常程序做為紛爭解決機制後,首先必須向法院起訴,於訴狀(民事起訴狀) 送達 法院後 訴訟繫屬 。 訴狀的內容必須表明: 雙方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訴之聲明 ) 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又合稱「 訴之三要素 」。

  6. 在起訴階段, 原告 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 訴訟標的 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 (十萬至五十萬)和 小額訴訟程序 (低於十萬)三種。 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 當事人 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適合案情簡單、有速結需求的事件,不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也較為不足。 原告擇定通常程序做為紛爭解決機制後,首先必須向法院起訴,於訴狀(民事起訴狀) 送達 法院後 訴訟繫屬 。 訴狀的內容必須表明: 雙方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訴之聲明 ) 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又合稱「 訴之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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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書記官與監所管理員是司法特考開缺最多的類科,報考不用法律系畢業,就可到司法院或法務部上班。 非法律系也能報考司法特考,另有調查局、國安局可選,檢察事務官月薪95,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