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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58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寄存送達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2. 又按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 原告提起此訴訟時,祇須聲明請求法院定其界線之所在即可,無須主張特定之界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判決要旨參照)。

  3. 一般為30天。時間緊迫,此時應把握良機,慎重的與一位專業的加州民事訴訟律師商談對策。若是訴狀 可以在第一時間便讓法院下令駁回,避免後期衍生的訴訟費用及訴訟風險,那是許多被告求之不得的事。 當您的民事律師提交妨訴抗辯的申請 ...

  4. 由於受僱律師律師事務所聘僱的律師,常被誤歸為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受聘僱的律師因此必須持聘僱律師事務所出具聘僱證明及訴訟案件明細清單,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後,再另行通報歸併所屬事務所。. 為避免此類案件歸戶錯誤,高雄市國稅局在本月函請 ...

  5. 如果要請律師才會有勝訴的機會,那麼錢不是都給律師賺走了嗎」,如果您有這樣的想法,我們就應該從「訴訟經濟」的角度來說明。 其實,訴訟的價值不論多寡或大小,都要使國家負擔出一定的成本,開庭審判就會有許多人的時間、勞力等成本的付出。

  6. 律 師 的 叮 嚀 如果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重心,只是放在「量的形式考量」,此終將被批評為少數人研究結果的落實而已,與司法改革實質問題面仍脫離甚遠,果若如此,又何必大肆昭張一修再修,非但讓人民看不懂,也折磨法律人的務實資源。

  7. 第四條 非律師訴訟代理人已到庭者,審判長應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 前項情形, 視為 已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許可。 第五條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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