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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英語: lawsuit )是現代國家解決紛爭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證據裁判主義,透過兩造雙方的陳詞與客觀的證據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裁判。

  2. 律師 (英語: lawyer)是指受 當事人 委託或 法院 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 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 法律 事務的專業人員。 現代律師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資格考試及(或)訓練、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 律師可能為任何人辯護,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無論罪行輕重或是否罪證確鑿,也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協助; [1] 這是律師職責的一部分;然而由於律師所辯護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辯護過程中所使用的辯詞,以及部分律師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的行為,使得社會上有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而一些律師在辯護時使用的辯詞,更可能涉及 指責受害人 的問題。 職業特徵. [編輯]

  3.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為 中華民國 (台灣)的 民事訴訟 程序。 由 普通法院 管轄,原則採三審三級制,其中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除了常見的訴訟事件和 非訟事件 (例如: 調解程序 、 督促程序)外,廣義的民事訴訟還包括了例如 仲裁 等紛爭解決機制。 狹義的訴訟事件所爭執者為某 權利 義務 法律關係之存否,一般而言是指自第一審 起訴 至 判決 確定的程序。 紛爭事實發生後,首先原告須尋求 實體法 上的 權利 基礎,確定有實體法上權利基礎得以支撐其請求後,則進入紛爭解決機制擇定的階段。 由於各種紛爭會因為客觀環境或 當事人 主觀意願的影響,不見得都適合用訴訟方式來滿足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因此,如何擇定紛爭解決機制,往往也是當事人所需審慎考慮者。 第一審

  4. 民事訴訟法 (英語: Civil Procedure),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 如同 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 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 刑事訴訟 對於 犯罪 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 行政訴訟 則重在救濟國家 行政機關 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 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 [1]。

  5. 包攬訴訟 (英語: Champerty)在 香港 是刑事罪行,原意是要保護 律師 這個專業及使沒有律師資格的人 (unqualified person)不能與律師競爭,以確保客戶的利益也受到保護。. 根據 香港終審法院 在 Winnie Lo v. HKSAR (2012) 15 HKCFAR16 [1] 的判決,包攬訴訟的定義,用一般 ...

  6. 出庭律师[1] (英語: barrister; barrister-at-law; bar-at-law)又称 诉讼律师 、 訟務律師、大律师或高級律師[2],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 律師 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 事務律師 (英語: Solicitor),即「小律師」),大多在使用 普通法 制度國家或地區(包括 澳大利亚聯 ...

  7. 約翰·C·戴普二世訴安柏·蘿拉·赫德案 (案件編號:CL-2019-2911 [1],英語: John C. Depp, II v. Amber Laura Heard) [1],是一項於2022年4月11日開始在 美國 維吉尼亞州 費爾法克斯縣 進行的 誹謗 審判 [2]。. 原告 強尼·戴普 就 被告 安柏·赫德 的三項誹謗指控提出索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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